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既是自然财富,也是经济财富,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潜力和后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断,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环境司法的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客观要求,持续深化司法改革创新,参与世界环境司法建设。
环境司法的发展困境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中国作为全球生态治理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取得了诸多成就。但目前环境司法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回应生态规律尚不充足。环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决定了环境纠纷呈现典型的时空大特征,这意味着环境侵权损害结果并不囿于特定区域,而人为设置的以地域为基础的行政管理区划无法与环境问题的空间维度相契合,形成了环境自然属性与机构设置现状的错位格局。
与社会期待尚不匹配。长期以来,环境诉讼的受理难、审判难、胜诉难、执行难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导致人们在遇到环境纠纷时并不愿诉诸司法。
程序规则尚不完善。虽然目前环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审判合一和专门化模式,但并未形成环境诉讼独立的程序规则。程序规则的缺失又可能导致环境资源审判实务中司法权功能的混淆。例如,各级地方政府、检察机关及社会环境公益组织等不同主体可就同一环境侵权行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即就一个损害行为在侵权方式、责任承担、赔偿范围等问题上法律处置趋同,法益评价重叠。
科技支撑尚不充分。面对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非环境法专业及该领域专家的司法无法全面掌握对其认定事实形成决策的科学论证方法,以往通过经验法则发挥作用的判案方式出现掣肘,从而不得已放弃事实论证而直接采纳鉴定结论,出现了被学术界诟病的“以鉴代审”问题。
环境司法的完善路径
深化环境司法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笔者认为,其运行与构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环境司法提供了坚定的政治基础和强大的理论武装。具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提炼不同环境侵权案件的裁判要素,对案件的类型、责任承担方式、因果关系的判断类型化;要落实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优先”的精神,不断完善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形成以当事人自行修复为主、代替修复为辅、生态环境部门介入监督的履行方式;要鼓励环境案件裁判文书写作运用绿色发展理念进行说理、释法与裁判,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司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全过程,积极倡导该理念下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作用。
完善涉生态环境案件诉讼规则。进一步研究环境司法特别诉讼程序的系统化建构,出台环境资源诉讼特别程序法,做到环境司法专门化与普通化的有机融合。其一,优化案件集中管辖,通过有效程序整合,将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与纯粹的行政区划适度分离,打破传统审判中的属地管辖和分庭审判格局。其二,注意边界适度,跨区域管辖不能只从设立专门审判机构的角度加以考虑,而应立足于法院职能如何公正有效处理环境纠纷这一目标,综合回应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征和案件审判的规律,避免案件归口和集中管辖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其三,针对复合型环境纠纷制定特别的诉讼程序和规则,创新审判机制,积极适用如行为保全、侵权禁止令、补种复绿、异地修复、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等裁判方式,建立刑罚震慑、民事赔偿与修复补偿的多元化、恢复性环境责任机制。其四,结合司法绩效考核、员额制、办案责任制、审判管理扁平化和人民陪审员等制度改革要求,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法官的选任标准、职责职权、工作流程及考核评价机制,优化环境审判团队结构,建构专业环境审判团队。
落实多元生态共治机制。笔者认为,应发挥司法能动主义在纠纷调处中的固有优势,形成生态环境共治共享格局:一方面,通过出台实施意见等方式建章立制,加强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衔接与沟通交流,以协调联动构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一盘棋”。通过司法建议将审判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归口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以司法监督促环境法治进程的完善。另一方面,借助典型案例、环境资源白皮书的发布以及自媒体平台或者新闻媒介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环境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对案件审理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总结,通过提炼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规则和裁判规则的方式,从案件裁判要素方面向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展示环境案件的样态,以信息共享呈现环境诉讼的特殊性。这样既发挥了环境案件类型化的积极示范作用,又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范发展。此外,建立完善环境监测、风险查控、修复执行、云上庭审系统等智能化平台,促进环境司法运行数据化、信息化和科技化。
优化生态环境司法团队。针对环境司法中科技性较强的关键事实的认定,采取多样化线上线下培训方式,提高审判团队的专业化水平。需要注意的是,环境案件的审理不同程度地涉及环境科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即使通过培训,法官也可能难以深入掌握所有门类的环境类问题。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首先,完善法官与专家评审员相结合的陪审员组织形式,聘请环境专业人员参与陪审工作,实现环境审判合议庭知识结构的优化,解决生态环境较高治理需求与现实能力不足相矛盾的问题。可依据涉环境类不同领域对案件进行分类,再根据案件性质,编制专家人民陪审员库。当涉及特定领域环境案件审理时,依类别随机抽取,确定专家人民陪审员。其次,建立环境案件专家咨询制度,通过多方向、多层次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评估专家库的组建,解决环境侵权事实及生态资源损失数额的确定等难题。进一步以司法规则规范鉴定行为,以举证规则增强对证据的分析能力,提高审判专业性和规范性,增强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最后,推进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支撑环境司法纵深发展。继续以调研推动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密切互动,合理运用和转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实践为导向夯实理论基础。
综上,环境司法发展应当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框架内,针对生态规律回应不充分、与社会结构不匹配、程序规则不完善、科技支撑不充分等问题,在发挥预防性环境司法比较优势基础上,实现对行政规则环境监管功能的完善与发展,助力我国环境法治高质量发展。
编辑:吴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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