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和永恒主题。我国虽然没有发生全面金融危机,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但仍然发生了局部金融危机和区域性金融风险,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金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强调“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要求“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十四五”时期,我国应该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金融风险问责机制;风险管理是现代金融的核心,健全金融风险问责制度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体制的必然要求。
健全金融机构的问责制度体系。金融机构是现代金融体系的“细胞”,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的生命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关键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金融风险问责中最重要的主体。金融机构要健全对高管和员工进行风险问责的制度体系,加大问责力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他风险管理主体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将每一个风险管理主体的责任落到实处,任何一个主体如果未能认真履职尽责,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就应该被问责。强化董事会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充分发挥监事会在风险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执行主体的能力和水平。金融机构的风险问责方式主要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和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我们需要不断创新和丰富金融风险的问责方式。我们需要完善与风险相挂钩的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制度,即风险薪酬制度,真正实现“风险升、薪酬降,风险降、薪酬升”。我们需要完善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和追溯扣回机制,有效约束高管的短期投机风险。
健全监管问责制度体系。金融监管体制是现代金融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题中应有之义,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任务。金融监管必须以风险监管为重点,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一旦出现金融风险事件,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及时对相关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金融机构内部问责是监管问责的基础,监管问责是金融机构内部问责的重要补充。监管部门对相关机构的问责可以是罚款,风险特别严重的,可以对相关机构实施接管或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包括对直接负责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约谈,或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警告和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他们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相关金融工作或市场禁入。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涉案金额约120亿元,银保监会对广发银行罚款7.22亿元,对涉案的13家出资机构罚没金额合计13.41亿元,广发银行有48名责任人员受到党纪处分、内部问责,包括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侨兴集团有限公司涉案人员等在内的12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对违规操纵多伦股份的鲜言处以34.7亿元罚金,对厦门北八道集团涉嫌操纵市场案罚没金额总计为56.7亿元。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而被接管,安邦保险集团因“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而被接管。“十四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大监管问责力度,要使监管问责更加制度化、更加体系化。
健全对监管者的问责制度体系。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行全面监管、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着力防范各类金融业务和各种金融产品的风险和违法犯罪活动。监管部门和监管者可能存在作为不当、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因此要进一步明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加强对监管者的问责。2017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大问责力度,强化机构问责、监管问责和对监管者问责,坚定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安全运行。”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金融管理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 金融监管不能阻碍金融创新,更不能制造金融风险。金融监管要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而不能加剧金融风险与危机。监管者要认真践行“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不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2020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深圳创业板首批首发企业上市仪式上的书面致辞中指出:“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要将监管者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增强监管者的责任感。监管者对监管对象的问责必须依法进行,照章行事。对监管者的问责同样要有法可依,宽严相济。对金融机构来讲,“法无禁止即可为”;对监管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金融风险问责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权责,合理设计问责依据、范围和程序,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大幅提高金融违法违纪成本,净化金融生态环境。
健全数字问责制度体系。金融风险问责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广泛借力数字技术手段。金融科技的发展以及新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而产生的监督科技(SupTech,帮助监管当局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科技(RegTech,帮助被监管机构满足监管要求)使金融风险问责信息化成为可能。这就需要打通金融风险相关各方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监管部门、金融企业和相关部门之间数据的对接与共享,构建高效、安全的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确保金融风险问责精准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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