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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 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来源:新闻网发布时间:2019-07-09 字体:

张文显

2019年7月6日


    尊敬的李龙先生、汉林部长、利民副总编、新宝总编、太平书记、姚莉副校长,还有主持人徐汉明教授:

    大家上午好!

   各位专家,我们参加今天这个会议,听完了刚才的致辞,对于这次会议的重大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总抓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隔五年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地提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相辅相成,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党和国家治理水平产生历史性的飞跃。今天,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奋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相聚在美丽的江城武汉,举办第五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专题研讨社会治理的重要理论问题,并就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探索,为在2035年前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的学理支撑和有力的智力支持,意义重大而深远。所以,在这里,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向来自全国各地的与会代表和远道而来的外国专家表示热烈欢迎!向为论坛顺利召开付出辛勤劳动的老师和同学们表达衷心感谢!向徐汉明教授及其领衔的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表达由衷祝贺!也向徐汉明教授、姚莉教授、方世荣教授、陈柏峰教授、齐文远教授等等,他们多年来深耕社会治理法学,推进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不断地凝聚共识、不断地汇聚力量,表示敬佩!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也是特别敬佩《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中国社会科学》杂志自创办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中国社会科学理论创新、学科创新、话语体系构建、引领中国学术思潮等方面,发挥着策划者、推动者和协调者的作用。这几年,每年都和我们国内相关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共同举办或者领衔举办,以法学和法治为主题的高端论坛。这为推动我国法学的繁荣发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法学界的同志,这几年都能深深地感受到这一点。所以,这里要向利民副总编、树民同志,还有刘鹏同志表示感谢!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以来,“治理”一词成为我国政治生活、法治生活和学术研究的热词。以“治理”为核心的政治命题和理论命题大量出现。围绕政党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全球治理以及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许多高屋建瓴、意义非凡的重要讲话。学术界出版了许多富有创新的著作和研究报告,治理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果,为社会治理法学积累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下面,应汉明教授的邀请,我就社会治理和社会治理法学建设,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推进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研究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是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主题和主线,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历史性任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既存在着社会治理理论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对接问题,又存在对现行法学学科体系的审视与突破,还存在着对国外治理模式的研究和借鉴等等问题。这就需要有一个学科来回应,需要有一个学科来统领。这是几篇文章、几个课题、几个专题报告,所达不到的统领和协调的作用。需要有一个学科来凝聚这个领域的问题和研究成果。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社会治理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三个方面。这是从法学的视野来讲,可能有这十三个方面:(1)传统治理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现代化加速发展不相适应;(2)某些滞后的法律及某些规范条文包括理念,同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3)“放管服”改革和公权力归其原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之间的矛盾;(4)法律至上原则与熟人社会和潜规则之间的矛盾;(5)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执法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之间的矛盾;(6)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理性维权能力不足的矛盾;(7)公权救济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信任度降低之间的矛盾;(8)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与违法成本较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9)社会问题复杂性、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10)全民普遍守法的要求与“关键少数”带头守法不协调的矛盾;(11)社会治理顶层设计与各地实践互相脱节的矛盾;(12)治理体系内部各个治理要素之间、治理体系与治理体制不匹配不相称的问题。所以总书记有一个批示,就是要加强国家治理体制的研究。我认为,我们不仅仅是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体制的现代化。所以,大家也注意到昨天的报道,总结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经验。实际上,这就是一个国家治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再一个矛盾就是,社会治理实践日益深入与社会治理理论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社会治理滞后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较低成为制约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目标实现的短板。因此,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尤为紧迫,亟需我们法学研究理论界、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对社会治理法治问题进行系统化、综合化、学科化的研究,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系统化的理论指导。

   近几年,法学各学科以及法学的相邻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都以社会治理为对象进行研究,形成了不少研究成果,对此需要在理论框架上进行系统梳理和整合。而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正可以有效地把各学科碎片化研究成果整合为思想关联、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和学术体系。因此设立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加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社会治理法治人才培养、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撑,无疑是迫切的需要。

    二、推进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研究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的讲话、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多次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是由一系列分支学科体系构成的,法学体系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具有支撑作用的组成部分。总书记举了若干学科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支撑学科,法学是其中之一。可见,法学在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当中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2017 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就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特别是其中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人才体系又做出了明确指示。就一个学科的体系建设,总书记发表专题讲话,法学是唯一的。其他的学科,总书记都没有那么明确地讲。总书记分析了中国法学体系的现状、中国法学体系存在的三大问题,然后逐一提出了解决这三大问题的他的思路、他的要求。这些成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根本依据与指导思想。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需要从三个方面实施体系创新。第一,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智识资源,持续不断地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但相较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创新,也出现了智识隔绝、知识老化、方法陈旧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推动这些传统学科的转型升级。第二,发展新兴学科。总书记讲,中国法学新兴学科开设不足。这就提出了发展新兴学科的任务。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需要新的研究思路和范式。新兴学科的出现是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的体现,发展新兴学科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发展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学学科体系。我们现在的法学学科体系是按照法律体系构建的,比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社会法、环境法、诉讼法等等,是按照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构建的。而我们中央现在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新时代的法治建设的任务。而且法治体系,又是总书记提出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原创性的理论命题之一。我印象中,总书记举了十个理论命题,法学领域就这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以我们要按照这样一个建设法治体系的历史任务,来完善、来创新我们的学科体系。不能把中国的法学体系,还限制在原来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比如立法学、司法学、监察学、法律监督学、法治评估学等等。第三,支持交叉学科。总书记讲,法学的交叉学科发展缓慢,影响了法学知识空间的开拓。这是总书记的原话,他把交叉学科和法学知识空间的开拓勾连起来,表明了:交叉学科的发展,是法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学术体系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一个突破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不是传统的法学理论和方法可以独立解决的,也不是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可以独善其身的。例如,社会治理、网络治理、人工智能规制、金融法治,还有基因编辑等新兴问题,需要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自然科学等学科的参与,需要文理工多学科协同。

    社会治理法学恰恰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是关于社会治理法治的学科体系。它是一门以法学为理论基础,以社会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为理论支撑,以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化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新兴的交叉学科,这其中存在着:研究对象多层性、学科属性交叉性、研究方法开放性、实践目的多元性等特点。建立核心范畴、确立理论命题、优化研究方法,是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是在开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文化、实践的进程中亟待回答的重大课题。在“三位一体”统筹推进的宏大实践叙事中,我们要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国家、政府、社会、法治理论宝库中寻找智慧的“钥匙”。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中国5000年治理文明,特别是对中国共产党建党近百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七十年来、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党的十八大七年来,党领导人民取得的社会治理、社会建设和社会现代化历史的成就、经验进行全面、系统、深度研究,提出一系列具有继承性与民族性、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科学性与融通性相结合的范畴、命题和经典论语;要面向社会治理现代化,面向新时代社会治理实践,以科学认知和政治担当,回答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时代之问,回答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定位、研究对象、基本范畴、逻辑体系等学术之问,积极回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之问。在此基础上,构建好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创建社会治理法学过程中,直面和破解法学学科建设中“学科壁垒、院系壁垒、校校壁垒、校地壁垒”的体制机制。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在新型交叉学科发展当中存在的“依附化”、交叉研究 “阻隔化”、社会服务的“空泛化”、研究进路的“西式图景”等偏差。注重从拓宽交叉学科研究进路,加强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推进学科体系建设,构建新型教研平台,打造社会治理法学学术共同体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积累了探索性的经验,这是值得高校法学学科学习的。现在,教育部也在推进新文科的建设。当然,对新文科,大家还有异议。但不管怎么说,“文科的创新”应该是一个真命题。在这种情况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社会治理法学”所创造的经验,就不仅仅是学科本身的经验,而对整个法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创新也是有特别意义的。

    三、推进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应当致力于法律、法治、法理一体化研究

   我个人认为,法学体系里面实际上有三个核心概念:法律、法治、法理。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以及法学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可以说就是以这三个概念作为基石的。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公共领域中,在学术研究的各个方面,到处都存在着三个问题。对法律和法治问题,我们研究的比较深入、比较系统,已经形成了体系化的知识和理论。但是对于法理的研究,刚刚起步。法理范畴内涵于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制度体系、法治运行体系之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社会治理法学不仅要研究社会治理法律、依法治理,而且要研究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深层次法理问题,凝练社会治理的法理概念、命题、话语,构建科学的理论体系,使社会治理法学融入中国法学新时代的潮流。我有一个判断:中国法学必将走入法理的新时代。

    我赞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提出的推动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构建的若干理论命题。法律界、法学界可以结合自身研究方向和重点,组织人员协同攻关,回答如下二十个方面的基础性、前沿性、交叉性问题。汉明教授他们提出了一些问题,我和他们进行交流,凝练为二十个。可能我们在讨论社会治理法学的时候,会遇到这些问题:(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治理的基本原理及其当代应用;(2)习近平社会治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其指导意义。我们今天下午要开一个小型的会议,专门讨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要搞一本纲要。(3)社会治理法学的缘起及其启示;(4)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的科学定位;5)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价值及其意义;(6)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体系构建;(7)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学术体系构建;(8)人类法治文明语境下中国社会治理法学话语体系建构。这“三大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9)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关系;(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经验;(11)社会治理法的调整对象;(12)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则;(13)社会治理法的法律关系;(14)社会治理法的历史类型及其启示;(15)社会治理法学与宪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16)社会治理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关系;(17)新中国70年社会治理法治的理论与实践;(18)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19)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及其考评标准;(20)社会治理法治的域外经验,等等。

    我建议,在社会治理法学这门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中:一方面,要坚持以理论为支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实施重大课题攻关,逐步达成理论共识,并以厚重的理论成果为社会治理法学夯实根基,使之根深叶茂;另一方面,要推动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因为社会治理是全球问题,每个国家都有社会治理的经验,这些经验是可以互鉴的。在域外法治文明互鉴的基础上,我们也要向其他国家提供中国的 “治理模式”、“治理经验”和“治理智慧”——文明因为交流才能够创新发展。

    综上,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对于扩展法学新型交叉学科,引领法学体系变革,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创新体系,提高马克思主义法律素养等等,都非常有重大意义。我本人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将一以贯之地关注和支持社会治理法学的创建和发展。大家都知道,现在正在进行整个学科专业目录的大调整,明年要出台新的学科专业目录。这是总书记对于整个中国的学科专业设置,提出要创新的问题。如果“社会治理法学”能够在这样新一轮的学科专业调整当中跻身其中,那就是你们的伟大成就,我衷心祝愿你们能有这样的好结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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