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通讯员吕笑语邱依文吴友宏李萌刘璇吴凡郭筱)11月26日,中国民法典编撰婚姻法家庭编立法研讨会在武汉开幕。本次研讨会会期两天,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扈纪华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我校法学院主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中国婚姻法研究会理事、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丽新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海南大学常务副院长叶英萍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张学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中央民族大学教授雷明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民商法学院王洪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李秀华教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蒋月教授、辽宁师范大学丁慧教授、中华女子学院李明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陈汉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李霞教授、湖南师范大学蒋新苗教授、扬州大学法学院王歌雅教授、贵州大学法学院刘淑芬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若军、张伟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高丰美讲师,法学院副教授孟令志等婚姻法的知名教授、学者及法律实务部门人士共30余人参会。与会人员以“民法典编撰婚姻法家庭编立法”为主题,共同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开幕式上,法学院院长徐涤宇教授担任主持人,我校副校长陈明发表欢迎致辞,夏吟兰教授就婚姻法立法中应注意的重点问题发表了看法,扈纪华副主任介绍了民法典立法情况。
陈汉教授对通则中各部分起草情况做基本介绍,法学院刘征峰博士补充。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林建军就婚姻的终结、婚姻法基本原则、民俗中“亲家”的定位、家庭关系的主体性、计划生育原则的定位等发表见解。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秀华认为放开二胎政策不代表计划生育的废除,血亲的计算如何表达问题亦有探讨空间。其他与会人员也纷纷就各通则条款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马忆南教授简要介绍结婚部分起草情况,讲述解除婚约所引起的财务变动、法定婚龄降低、晚婚晚育删除、近婚范围做缩小界定等有所变化的方面。在座学者发表意见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做尾辞。
下午的会议中,夫妻财产制度部分、离婚部分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其起草情况,学者们对该部分条文进行逐条讨论。
27日上午,亲子关系部分负责人——薛宁兰介绍起草情况,她提出第一节自愿认领中对“任意撤销”的理解、人工生育子女中亲子关系确认的规则需要明确,建议增加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介绍了第三节中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指出父母照顾权的内容需要增加,行使的原则需要特别规定。
接着王洪教授为起草情况做补充,指出第二节中,在当今继亲增加的情况下,需要坚持共同生活产生身份的事实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两个原则,提出是否需要增加照顾义务的问题。并对共同生活5年期限产生权利义务以及除外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其中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参考收养关系解除的规定,以及继父母关系终止的问题需要大家的探讨,建议完善,使之体系化。
学者们对亲子部分条文进行逐条分析,针对该部分条文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关于收养部分的研讨会由张学军教授主持,李明舜教授介绍了该部分的起草情况。雷明光教授做补充。学者们对起草部分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扈纪华老师就蒋新苗老师的建议讨论补充,小组成员之一林建军教授也对大家的意见建议回应解释,表示认同。
27日下午,监护组就其修改意见对监护部分条文进行逐条讨论,发表报告。陈苇教授指出现有监护体系、立法用语有些许瑕疵,关于监护措施层级认为应该意定优先于法定。未成年人监护与保护、成年人的保护、委托监护等尽量坚持未成年人有利原则。
与会人员就特殊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事务的明确、父母责任与其他监护人责任的区分、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法院宣告、委托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关系、监护部分与民法总则关系的协调与衔接、成年人监护的类型化等多个方面进行发言与讨论。
闭幕式由王歌雅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李明舜副会长、我校法学院温世扬教授进行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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