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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淼教授中国法学会重点专项课题开题

来源:研究生院发布时间:2015-06-19 字体:

    新闻网讯(通讯员 康兰平 高颖 顾松柏)6月18日下午,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张德淼教授主持的2015年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中国地方“法治实施”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准则研究》开题论证会在研究生院二楼会议室举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茂林教授,我校法学院王广辉教授、胡弘弘教授、罗洪洋教授、陈柏峰教授以及华中科技大学曹茂君教授、中南民族大学许娟教授等校内外专家莅临本次开题论证会;我校科研部副部长黄俊雄、赖思源老师受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的委托应邀出席了此次开题论证会。

 

    黄俊雄介绍了出席此次开题论证会的专家委员,并感谢所有到场专家长期以来对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给予的支持与帮助。他宣读了中国法学会发给我校的重点专项课题立项通知,并就学校相关配套规定作了说明,希望课题组能够制定详细工作方案,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从而保质保量地完成课题的各项工作。随后,赖思源老师宣读了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关于召开课题启动会、研讨会的通知,并就课题的启动事宜、研究进展、经费管理、课题结项以及相关成果转化给出具体建议。


    刘茂林主持了本次重点专项课题的开题论证会,他指出该课题的研究充分关注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在研究内容、主要观点、总体框架、研究视角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对中国法的实施评估具有较强的价值和意义。

 

    课题负责人张德淼代表课题组作开题报告。他着重从课题的研究意义与可行性论证、国内外研究现状、课题核心概念、研究内容、研究的创新点、研究方法与成果去向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张教授认为,现代法治已经从观念法治、制度法治发展到量化法治阶段,建立地方法治实施效能评价指标体系是理性认识法治实践成效并突破法治实施困境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对于提升不同地方的法治实施效能,真正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制度实践,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张教授进一步分析了本课题的核心概念、主要研究框架和内容、研究的重点及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成果转向等具体内容。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们对课题的研究各抒己见,纷纷提出富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课题的研究具有创新性和奠基性,同时也给出了中肯的建议。胡弘弘指出,法治评估课题的研究以问题为导向,契合当下中国语境,有其理论和实践价值,突显张德淼教授的研究专长。她同时建议,一方面对于课题的研究要把握好选题中的“地方”内涵,不能将中国法治实施评估简单地等同于地方法治实施评估的相加;另一方面也要关注法治实施效能指标体系的测量指标对于中国当下法治实践的成功检验,测量指标必须具有可适用性和操作性。


    王广辉指出,对于地方法治实施效能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而言,这一宏大的选题必须正确处理好科学性与合规性、表象和本质、主观与客观、整体性与差异性等几对关系。他强调一方面对于该课题的研究,应当着力于由点及面、由小及大,不可贪大求全,另外一方面应当厘清法治实施中的逻辑预设,当下研究的目标可以定位于法治的继承,即关注法治生成的实际运作过程而非追求结果。


    曹茂君指出,课题的研究应坚持鲜明的问题导向,正确处理好创新与服务的关系。课题研究应立足于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梳理建设中存在的争议和形成的共识,挖掘地方特色,提炼出能够服务于实践中的卓有成效的经验和做法。上述工作既有助于服务国家的实践格局,也有助于为学术研究提供一整套系统、完整的参考资料。


    罗洪洋指出对于法治实施效能指标体系的构建而言,关键在于直面法治的真实场景,立足于“法治实施”而非“法律实施”。要避免法治实施评估的核心价值碎片化、实质性判断陷入困境,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向度之间寻求共识。

 

    许娟认为该课题的研究反映了近年来法学研究的范式转换,在大数据研究的时代背景下,对于法治实施的评估应当筛选出客观变量,通过可观察的因子度量出法治发展的真实状况。同时她指出法治实施评估中应当处理定性分析以及价值衡量问题,关注那些被忽视的因素。

 

    陈柏峰表达了其对于课题研究由最初的混沌不解,到如今的日渐明晰的思维渐进过程,认为这也体现了课题研究本身的日臻完善的可喜发展,体现了以张德淼教授为首的课题组倾注了大量心血。同时,他指出对于地方法治实施评估也应当将立法评估纳入其中,可以尝试对“地方”概念进行分解,进行特大城市法治实施评估或者是小范围的县域法治实施评估,在横向层面关注局部的地方特色,对于当下中国语境而言,测度出地方的法治真实样态显然要比描绘出法治中国的图景更为具有理论关照性和现实参考价值。

 

    刘茂林认为,在这个课题中,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法的实施或法治实施的评价指标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他以宪法的实施效果评价为例进行了具体分析。他认为,宪法实施效果的评介至少要考察宪法主体、宪法规范和宪法秩序等多个维度,而且应该注意到,不同地方的不同主体在自身条件不同的情况下,对规范实施的效果可能完全不同。因此,他建议课题组在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时,应该关注不同地方主体法治实施的前提条件、实施过程以及实施效果的差异化影响因素。


    张德淼对专家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诚挚感谢。他强调要认真研究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后续研究中进行合理吸纳。并在现有研究架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课题研究完成的时限,逐步形成科学的成果转化的路径。专家组经过评议,一致同意课题开题论证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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