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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胡静副教授谈环境法的正当性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5-05-06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通讯员 吴泽昊 文玉洁 郭天宁)55日上午,有关环境法正当性的讲座在文治615会议室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老师应邀莅临我校讲学,高利红老师主持此次讲座。

 

 

 

 

胡静开篇,以环境法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末为由头,将环境法与民法、行政法作对比,得出环境法由于存在时间短、发展晚的原因,不可能非常成熟的结论。所以,我们更应该引以为重视,将环境法问题转化为法律,对于环境法更要提高关注度。

 

 

 

 

在引言部分,胡静首先为我们解释了,环境法的正当性就是其权利义务的存在根据。而正义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是环境法的基础,此基础为制度伦理,而非个人伦理。

 

接下来,胡静提到环境法正当性论证的理论工具时,提到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差别与机会公正平等原则。提出了环境法正当性可以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观点。正义的分配原则即合作剩余。其中的完全平等分配是基于主体地位而讲,是社会底线。而比例平等则更多地包含了按贡献、能力分配等内容。在面临着利益冲突的时候,法律应先尽量分配自由,其次分配利益客体本身。同时还应注意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制约主要有责任规则与义务规则两种方式。

 

在自然资源方面,胡静强调了自然资源存在一定可支配性,它应该也只能交给国家开发的必要性。但环境环节安全则涉及不可支配的自然资源,对此不能设立权利的,只能给可能的破坏者施加义务。其中,胡静着重强调了环境安全的分配应是完全平等分配、环境安全程度是国家的义务及环境的安全保障方式等内容。胡静教授同时认为,传统法律比如民法、行政法主要为法律提供全面内容,环境法则主要提供义务,义务的内容主要源自生态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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