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思考——清华教授独家解析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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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讯(学生通讯员 吴泽昊 文玉洁) 4月25日晚,在文泓楼报告厅,举办了有关制定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讲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应邀来我校讲学。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
开篇,崔建远先介绍了有关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实际现状——民法典的制定势在必行。由此引发出关于民法基本原则是否拥有进入民法总则的资格,及进入后如何配置的问题。


崔建远在资格问题上与王轶的看法相同。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提取公因式与裁判功能,它既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可以普遍适用于民法典各分则,又可以作为具体指导原则适用于案例当中。另一点则是民法基本原则本身是立法技术剩余。崔建远教授作为务实派,较为赞同保留基本原则等宽松政策,以便解决实际问题。应该在保证务实性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持科学性。
那么,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配置上,应该遵循怎样的规则呢?崔建远认为,最重要的是将各原则按效力排序。例如平等原则应该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基本品格,也是民事法律关系运行的起点和终点。
关于民法原则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关于民事主体的确立思路的问题。由于民事法律关系规范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中,而民事法律规范又离不开民事主体,所以,民事主体的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这表现在民事主体的独立性、对第三人有益无害和确定团体时应保持利多弊少等方面。
讲座尾声,现场同学积极提问,崔教授一一予以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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