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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名法学家马丁教授来法学院做学术讲座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4-10-15 字体:

    新闻网讯(通讯员 马昕,文玉洁,王蝶) 10月13、14日,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萨尔大学法律与经济学院民法、商法、比较法和国际私法教授兼欧洲法研究所所长马丁内克(Micheal Martinek)教授来访法学院 ,并向法学院师生作了主题分别为“合同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公司法的基本特征”及“比较法的本质所在”三场学术讲座。


    首场讲座,马丁在简单的自我介绍后便直切主题。他详细地阐述了什么是合同,介绍了合同的几种类别,尤其细致地讲解了市场社会里公司之间的合同,强调了合同法中主体双方的义务性。对财产法的讲解,与之类似,即财产法概念的阐述,内容的详细介绍等。他还细致论述了影响德国财产法产生的文化传统,并总结了德国财产法对其他国家相应法律的影响。

 


    在讲授公司法的基本特征时,马丁首先简要阐述了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他指出公司法不仅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还要处理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法与民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公司法是为了共同盈利、创造利益,而民法则仅为交换利益。谈到公司的类型,马丁教授以股份公司为例,着重讲述了corporation和company的区别。关于公司的特点,他认为人与公司相互独立,公司应有独立的人格,可与人一样签订合同、买卖货物。他还介绍,德国学者孔兹最先提出了公司的概念。公司就像一个人,有着不同的器官,由法律来承认公司的人格。而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正是公司法的最大特征。

 


    最后一场讲座马丁主要就比较法的内涵、主要任务、历史发展、研究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细致生动的讲解。他认为比较法不存在统一的定义,比较法通过比较和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对法律解释和应对多变的法律问题多有助益;提出比较法与冲突法、法律融合概念的区别;比较法在12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分为一下三个阶段:一是19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的立法式比较法,以法国为代表,目的是通过比较评判他国立法是否合适,进而制定国内法。二是一战至二战期间,比较法进一步发展。三是1950年至今,比较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且还在持续演进之中,促进和平和推动国际贸易成了比较法的重要宗旨。


    马丁鼓励大家在学好本国法律的同时多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比较中培养自己的国际视野,锻炼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他也欢迎更多的优秀学生能够来到萨尔大学继续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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