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与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我校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57号】,该判决现已生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校早已于2006年7月27合法取得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原广空第三基地约671亩土地,已整体转让给我校。我校从未将该国有土地出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弘博集团也从未与我校签订过该国有土地使用协议或交纳过地租。我校为该片土地的唯一合法使用权人,依法可自由使用该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预我校对本土地的使用权。
二、省高院终审判决要求弘博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校移交全部剩余房产,即弘博集团南湖校区军校学生公寓1#楼、2#楼、3#楼,环湖教学楼1-3层、7-8层,南附楼1层,军校食堂及宿舍、军院新办公楼,总计约61848.51平方米。如弘博集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移交义务,应当依法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未取得我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涉及我校土地或房产的租赁或经营等协议,均为无效行为,应立即予以解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签订类似协议,不得在我校本土地上兴建任何建筑或设施,也不得随意在本土地上从事任何有碍我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害我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如有兴建、添附、租赁、经营和其它侵权等行为造成我校损失的,均须承担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我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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