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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教授解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3-12-18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通讯员 尚 宵 闫明明 李子昂)12月16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欧洲联盟法研究中心主任孙宪忠教授作为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讲座第十七讲主讲人,于文泓楼报告厅向在场师生浅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副校长陈小君教授作为嘉宾出席讲座。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主编韩松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蔡立东教授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主任王景新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副编审耿卓教授担任评议。我校《法商研究》常务副主编温世扬教授到场主持。 

 

 

温世扬教授主持讲座

 

 

孙宪忠教授开场以自己于上海、东北等地的实地调研为基础,提出中国现实社会中农村改革与传统立法存在较大出入。表示当务之急是想办法推进农村集体建设进步。

 

 

 

孙宪忠教授开讲

 

 

目前而言,我国存在城镇集体与农村集体两种组织形式,回顾历史,50年代开始产生的以农民私有的家庭所有作为特征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形态表现形式。孙教授重点讲解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的区别,前者保留农民最初私有权,后者却以股份权为主。同时,孙教授还提出解决人民公社造成的后期隐患,在土地所有权返还农民的过程中,再也无法达到民法上规定的原状态,而是产生了“农民集体”这一主体,农民集体并不是财产组合,而是以社区化的形态展现,每个成员并无确定份额,权利的取得、享有、消灭是相对特殊的。

 

结合自己的调研成果,运用具体实地考察实例以及相关案例,孙教授提出集体经济成员实际而言并不开放,在不同地方也存在较大差异。现在普遍存在于农村经济中的问题是,共同劳动的人并没有权利参加共同分配,共分的人也并不都是劳动者,这与社会主义“共劳共分”的原则相违背。从而,孙教授呼吁,应当将民法具体规定与社会生活结合起来,要充满“理论”向往、“制度”向往,针对现阶段农村存在的问题,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表现集体社会主义。

 

讲解完“农村集体”的产生过程后,孙宪忠教授又针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态,成员权的相关问题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三个方面对农村改革发展进行解读。提出强化集体所有权要因地制宜,在广东、上海等沿海发达地区,集体财产所有权应有所保留,在西部地区,财产应通过具体方式向百姓身上转移,而不应只注重强化。随后,孙教授表示,应将成员权作为解决农村问题的出发点,虽然《物权法》59条提到了农民成员,但对于成员个人的权利并无具体解释,即成员权实际上与法律有所脱节。在解释集体建设用地的广义、狭义定义后,立足于调研结果,孙教授表示,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宅基地在农村的使用基本处于失控状态。阐述了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具体实现这一堪忧现状。

 

韩松教授,蔡立东教授,王景新教授以及耿卓教授在总结孙宪忠教授的解读内容后,阐述了个人看法,进行了精彩的评议。

 

 

 

西北政法大学韩松教授评议

 

 

吉林大学法学院蔡立东教授评议

 

 

浙江师范大学王景新教授讲评

 

 

法学院耿卓老师评议

 

 

互动环节,孙教授在补充韩松教授提出的看法时,也对现场同学的提问做出认真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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