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波博士评释“行政主体从事私法活动的公法界限”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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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讯(通讯员:谭晨辰 樊 月 喻 怡 杨 桐) 12月5日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学术周系列讲座第三讲在文泓楼报告厅举行。张青波副教授围绕“行政主体从事私法活动的公法界限——以比较德国法为视角”的主题展开讲座。我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系戚建刚教授担任主持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系全体教师受邀到场聆听。 张青波副教授开门见山,依据行政以何种手段达成行政目可以将行政主体私法活动分为国库行政和以私法方式履行行政两种。而原则上,国库行政又可以分为行政辅助活动、营利活动以及财产管理活动区别于国库行政,后者则从发放补贴、许可使用公共设施等角度展开。张青波副教授通过明确种类划分为其后讲述私法活动的前提及私法活动的功法约束构建基本框架。 在论及行政私法活动的前提时,他以上述分类为参照点,从比较德国法的视角上展开论述,如在德国违反公法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类推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而于我国的行政私法活动而言,行政合同则对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作用。
张青波副教授将讲座的重点放在私法活动的公法约束上。从比较法的角度,张青波副教授以德国法中的“公共采购的规定”“反对不公平竞争”等制度为例,指出德国采取的相关规整主要遵循平等原则,行政主体并非完全享受法律行为之上的私法自治,为是服从若干公法上的制约。由此引申出来德国行政法中著名的“二阶理论”,他说“二阶理论”解决的是“是否给付和如何提供给付”的问题,深入剖析这一概念,并分析其优缺点。而“二阶理论”在我国最为生动的例子则是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该制度虽然在手段上采取与传统高调高权行为不同的私法方式,但仍具有公法行为的特征。 张青波副教授在总结表示,比较德国法有利于获得体系化框架,以此为视角审视中国法律体系。“二阶理论”兼有公法与私法上的优点,解决公用企业和使用人的关系,是值得探讨与借鉴的。 讲座最后,张青波与同学就二阶理论的相关责任认定,《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渊源及留德感触进行了交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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