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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会聚焦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来源:校报学通社发布时间:2013-10-17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记者 张潘攀 学生通讯员 刘学强)目前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哪些问题?今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哪些内容?10月15日下午,我校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胡弘弘在中原楼7楼会议室详细解读了今年7月1日颁布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学院处级干部,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校党委副书记齐文远主持了本次讲座。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96年修订的老年人保障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要,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胡弘弘介绍说,“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新法。新法首次明确规定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年人保障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新法的新增条款多属于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范畴。”

 

    “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就是关注自己的未来,就是关注自己将来会面对的问题。”胡弘弘认为,在老年人行为能力不及的情况下,他们的权利不能被平等保障,而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是为了矫正以达到基本的平等。而《宪法》保障的是每个人都能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却是能够专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对于我国现阶段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新问题,胡弘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她认为,我国目前人口老龄化加速、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此外,我国老龄化事业发展的消费保障问题、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税费优惠问题、养老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而后,胡弘弘直观地对比了修改前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具体条文进行分条释义。其中,她重点讲解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这五章内容。她认为,这五章内容强调社会的作用,强调对养老机构的规范,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法律平台。胡弘弘还对新法的第八章内容表示高度赞成:“这是新法做得好的一点。如果只是规定行为模式而不规定法律责任,则不能保障行为模式的切实施行。”

 

    最后,胡教授从老年人原所在单位的服务工作方面解读新法,指出老干处干部要在政治上尊重老干部、思想上关心老干部、生活上照顾老干部,早日让老干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7月1日施行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旧法相比,新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设立为老年节,对家庭养老做重新定位,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等。此次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亮点在于将积极老龄化的理念贯穿始终,建立了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规定了老年人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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