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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校友王利明教授谈人格权法的立法展望

来源:校报学通社发布时间:2013-10-10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记者 张潘攀 王淑雅 王昕瑶10月9日晚,我校法学院献礼“65周年校庆”高端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人格权法的立法展望》在南湖会堂开讲。截止到讲座开始前两小时,南湖会堂已座无虚席。讲座由我校知名校友、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主讲。校长吴汉东、副校长陈小君出席讲座。

 

    讲座伊始,王利明教授把自己近年来的所有著作献给母校,校长吴汉东接受赠予。王利明也表达了母校与人民大学加强合作的期望。

 

    随后,王利明从“人格权法独立成篇的必要性”、“人格权法独立成篇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实现人格权法的立法”三个方面详细剖析了人格权立法的问题。

 

    “人格尊严是人不可被剥夺的权益。”王利明首先指出人格权的起源,“人格尊严编入法律最早是在二战时期的《人权宣言》。自《人权宣言》发布之后,德国近代基本法受其启发,在法律条款中第一次把‘人格尊严’引入宪法,作为德国基本法的第一条。”紧接着,王利明以代孕纠纷的例子引出人格尊严的重要性问题,并指出整个民法体系都在朝着加强保护人格尊严的方向发展,强调人权保障势在必行。“我在80年代就开始呼吁人格权法独立成篇,因为在生存权得到基本保障的今天,民法关注的不应该只是如何保障个人的生存,还要使每个人都活的有尊严,这也就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篇的必要性。”

 

    “人格权法成篇独立是否具有可行性?”在论述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篇的必要性之后,王利明教授分析人格权与侵权责任、财产、知识产权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把矛头指向了人格权法成篇独立的可能性。

 

    在分析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时,王利明认为,人格权法不能被侵权责任法所替代的原因有三:第一,人格权法是通过确认每一项权利而具体对其保障的,而侵权责任法是受害人在权利遭到侵害后对其提供救济的;第二,侵权责任法是简单例子而非详细规定:比如知识产权、人权、物权等都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人格权发展到今天,权利已经变动的非常复杂,许多情况是侵权责任无法列举完全的;第三,人格权益在行使过程中经常会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如何解决冲突”不是侵权责任法能够解决的问题。王利明还举案例进行进一步说明:“在美国一个经典案例中,屋主开枪击伤了擅自进屋的流浪汉,流浪汉将屋主告上了法庭。在普通法中,任何人私自进入别人的私人物业都是非法侵入,按普通法屋主可开枪保护私有财产。但是‘生命健康高于财产权’,在生命健康面前,任何利益退后。被告人在生命健康未受威胁的情况下无权开枪。”

 

    对于人格权法与宪法的关系,王利明认为:“宪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有权解释宪法,所以法官不能直接援引宪法作为判决依据。只有通过把宪法中的人格尊严原则转化,将人格权法具体化,才能够全面保护人格权。”

 

    那么究竟该如何实现人格权法的立法呢?

 

    王利明强调首先要建立一般维权制度来落实维护人格尊严,其次要在法律上宣誓所有自然人的人格权益都要受到法律保护。人格尊严是每一项人格权的保护基础,人格权法是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基础,它们应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王利明还认为人格权法立法要注意两个重点,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隐私权是个人生活安宁、独处权利和生活秘密不允许他人擅自公开的权利。个人信息彰显人格尊严,不论是名人还是流浪汉,任何人不能非法收集其个人信息,即使坏人也有人格尊严,体现了法律的平等精神。

 

    最后,王利明在总结时指出,未来人格权应独立成篇,对人格权进行系统阐述;而民法通则应强化人权保障,维护人格尊严。每个人都具有向往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而美好的生活不只是住有所居、老有所养这些基本的东西,还要有尊严地活着。而只有人格权法才能真正使每个人都活得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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