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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普法学习会聚焦《劳动合同法》

来源:校报学通社发布时间:2013-05-22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记者 张祯 王淑雅)5月21日下午,学校举行《劳动合同法》普法学习会,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吕琳副教授详细介绍了新劳动法及其四大变化,并针对我校实际,结合案例,提出应对措施。校党委副书记周景明主持了学习会。

 

 

 

 

变化一:适用范围的变化

 

    新法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吕琳以十大劳动争议案之一“联合大学终止劳动合同案”为例,支持适用范围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民办企业单位为新型用人单位和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入了调整范围。

 

变化二:订立劳动合同环节发生变化

 

    首先是在订立劳动合同环节强化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吕琳提到,如果没有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付出“支付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代价。据劳动部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签约率从原先20%~30%,上升到85%以上。

 

    其次,订立环节的特殊条款规制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试用期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上。吕琳指出,新劳动法不仅规定了试用期的法定最长期限,将其分为三档,还规定试用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约金条款的提出,吕琳认为这是“‘天价跳槽’赔偿时代的终结。订立环节增加了无固定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从工作年限、退休年龄和签约次数三个方面限制用人单位。

 

变化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变化

 

    过去很多纠纷都发生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这一环节,但现在,劳动合同约定终止为立法禁止,“宽进严出”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辞退“代通知金”得到许可,这对用人单位是有益处的;严格规定辞退条件,将“即时辞退”和“预告辞退”的情形明确化,这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方式与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补偿金制度重大调整,增加了支付的情形,调整了支付的标准。

变化四:劳务派遣规制的新变化

 

   “在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是一对一的关系。同一个劳动者对应的除了用工单位外,还有劳务派遣单位。”吕琳说道,“劳务派遣是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增加雇佣弹性,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却使劳动者缺乏认同感,降低忠诚度,影响企业安定,威胁经济安全,权益较易受损。”针对劳务派遣“多、滥、低”的缺陷,新劳动法提高了劳务派遣行业的门槛;实行同工同酬;严格界定“三性”岗位,即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应对:对抗VS合作

 

    结合用工实际,吕琳认为高校应转变心态,不仅要接受这部法,更要转变管理理念,她强调要“化因素为有利因素,从事后管理转变到事前管理。”

 

    随后,吕琳也给出了具体操作建议。采取灵活的用工方式,不要让劳动法成为负担;尽量减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要求提高劳动合同签约率,把控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避免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规避出现事实用工;严格内部管理,把好辞退关;避免承担劳务派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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