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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高峰论坛第十二讲:中国物权法的特点

来源:校报学通社发布时间:2013-05-20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记者 张祯)5月17日晚,民商法高峰论坛第十二讲请到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谷,在我校文泓楼学术报告厅探讨“中国物权法的特点”。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担任主持人,我校民商法系主任高飞副教授和《法商研究》编辑耿卓副教授为评议人。

 

    “中国物权法需要一个切入口,否则很难接近它”,张谷说,“要准确理解中国的所有权,就必须正确理解中国物权法的特点。”他认为,用一句话来概括其特点就是:“中国物权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权法。”张谷教授主要从两方面谈起。

 

    公私兼涉的物权法

 

    “在我国物权法立法当中,物权的主体到底是什么?”张谷教授首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他表示,根据我国物权法,主体被定义为“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抛开了“自然人”“法人”的称呼,充分体现了公观念与私观念的冲突与妥协。不仅如此,客体亦有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乃至国有企业,从私法角度说,到底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公物和私物是什么关系?我国并没有加以区分,这与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是分不开的。“作为公物,它的特点、有体物的物理形态没有办法区分,真正的不同体现在它们的目的上。”张教授的观点是:“在研究物权法时,把所有权部分提到物权法的前面去看,当做序言来看待。”后又介绍了中国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的双重结构问题,物权法的目的是要完成对中国社会财富的分配,只有基于此,对于私的有体物部分才能确认其规则。

 

    “物权法就像修水渠,是无法控制什么时候放水和放多少水的问题的,这些问题需要政治解决,不是只立法能解决的问题。”张谷表示,“公和私这两块不是一般性问题,而是成为了兼涉的最核心部分。”

 

      城乡二元的物权法

 

    不动产的核心在于土地问题上。从实践角度来说,中国城市化和房地产的发展很迅猛,但是农村土地却无法进入市场,这是与城市土地不一样的地方。张教授说:“对于我国,最有借鉴意义的是英国,应拉长土地使用权,使其接近于所有权,然后再来说地上权,这样使地上权更有弹性。”农村土地的不能流转带来了很多问题,张教授用北京通县宋庄画家村案来进行例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权的不同,他也形象地用了股权的结构进行比照。

 

    “为什么中国物权法能把公和私跟城乡二元放在一起”?由于时间关系,张谷教授直接给出了答案——“因为中国财产概念具有太大弹性,含义太多。我国用‘财产’概念,把公私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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