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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枫漫谈中国法渊源的体系特征

来源:校报学通社发布时间:2013-04-27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记者 张祯 王淑雅)4月25日下午,第三十一期洪范学术论坛在我校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举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律史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晓枫教授讲述“中国法渊源的体系特征”。

 

    “‘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惟良折狱’即是中国传统法体系渊源及特征”,陈晓枫教授开门见山地说,“‘惟齐非齐’说的是追求法律在社会实践中成为现实,但又不是完全按照范式进行,不追求法律完全的完美实现。‘有伦’即是有体系,‘有要’就是有原则,体系服从与原则。”东方的法律往往强调人的作用,以儒家要义形成秩序共识。相对与西方重视规范,东方更加重视人情、天理等因素。

 

    陈晓枫教授用倒推的方式,从两高解释向传统法回溯。他指出,明清则例主要是来解决安定性与适应性矛盾,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越位立法集权,凭君主好恶或权臣擅权而扰乱社会秩序。他从年羹尧被定九十二条罪说明自己的观点:明清则例既不是案例指导,也不是解释。《大元通判》有断案通例和断案判例两种,由此往上则是南宋的编敕,编敕起源于具体的事件,但留下的是通则。再往上是唐格,唐是唯一一个没有例的朝代,唐格起源于例,汇编时去掉了事实,独立和灵活地拥有唐代最高法律效应,据戴炎辉先生的研究,“唐代例比存于格中”。唐以上可及于权格和汉令,陈晓枫教授评道:“中国是一个离不开例的国家。”

 

    陈教授进而说,“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是法外规则作用于规范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构建形成过程中,这种‘要’的原则始终独立在法条规范之外,对法律的变迁更新有重大指导作用。”他补充道“因为春秋经义可以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而疏义和情理又改变了法规范原有的规定,因此中国法的体系既在文本的构建中,又在法律的运用中,法律解释通常所起的作用是法律原则(指导)和法律更新(替代)的作用。”

 

    最后回到最核心的问题上——“中国法渊源究竟是以什么特征来指标的呢?”陈晓枫教授认为,中国法并不是封闭的体系,因此不是大陆法体系;缺乏程序正义和衡平法系统,所以也不属于判例法体系。中国法用理念冲击和改造制度,从而使体系成为制度。从其体系特征来看应该属于教义法。

 

    在随后进入的评议环节中,法律文化研究院副院长武乾副教授、法制史研究室主任春杨教授、刘柱彬教授分别发表自己的见解。其中了武乾副教授点出了陈晓枫教授讲座的两个亮点。一是采用了倒推的方法,从现时两高的解释推到夏商西周的法律渊源;二是关注现实,运用正宗规范的法学方法进行法学史的研究,提醒法律史学者们方法论的应用不能背离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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