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通讯(学生通讯员 高佳 闫明明 范希 吴黄禹)
接着,Gabriel Michanek教授介绍了瑞典在环境法适用方面的一些经验,他指出,1999年瑞典将历年制定的15个不同领域的环保法律进行了合并、综合、修改、增加,利用法律编纂的方法将其统一到一个法律平台上,正式出台了综合性的《瑞典环境法典》。该法典的制定不仅参考了欧盟环境法的相关内容,还结合了瑞典国内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是一部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典。Gabriel Michanek教授还讲解了瑞典对环保法庭的建构,并对环保法庭的操作、程序等做了具体的阐述。
不同于Gabriel Michanek教授全局性的讲授,Jan Darpo教授主要围绕“奥胡斯公约”进行探讨。“奥胡斯公约”是由46个国家共同参与缔结的,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他在报告中指出,“信息公开”是该公约的首要内容,官方有义务对公众公布真实数据;“公众参与”则是“奥胡斯公约”又一大亮点,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他们的参与能够使环境保护的力量更为强大;而“获得救济的机会”则是该条约被广泛遵守的最后保障。Jan Darpo教授强调,“奥胡斯公约”文本上虽然较为完美,但在实际实施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各国司法体系的差异、国家对诉讼主体诉讼资格的限制、诉讼费用的高昂等都是实现环境诉讼正义的可能性障碍。在讲解中Jan Darpo教授还穿插了英国等在环境诉讼方面的案例,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理解。
两位教授演讲之后,同学们就“瑞典环境法典设立的依据”、“全球性的气候变化”、“环保法庭的支持力量”等热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两位教授对同学们的这些问题一一做了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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