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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高级研讨会之“瑞典的环境法经验”顺利召开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3-04-12 字体:

新闻通讯(学生通讯员 高佳 闫明明 范希 吴黄禹) 48日下午,环境法高级研讨会之“瑞典的环境法经验”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顺利举行。环境法高级研讨会是我校环境法研究所基于环境法高级培训研究基地所主办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学术性或实务性盛会,至今已举办数十次。本次研讨会邀请到瑞典乌普萨拉大学环境法Gabriel Michanek教授和Jan Darpo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环境法所张忠民老师担任主持人,环境法所程芳老师、博士生和硕士生等参加了研讨会

 

 

 

Gabriel Michanek教授介绍瑞典环境法适用经验

 

 

张忠民老师首先对两位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与感谢,向大家介绍了两位教授的专业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成果以及研讨会的流程。

 

 

 

Jan Darpo教授讲解“奥胡斯公约公约”

 

 

接着,Gabriel Michanek教授介绍了瑞典在环境法适用方面的一些经验,他指出,1999年瑞典将历年制定的15个不同领域的环保法律进行了合并、综合、修改、增加,利用法律编纂的方法将其统一到一个法律平台上,正式出台了综合性的《瑞典环境法典》。该法典的制定不仅参考了欧盟环境法的相关内容,还结合了瑞典国内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是一部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典。Gabriel Michanek教授还讲解了瑞典对环保法庭的建构,并对环保法庭的操作、程序等做了具体的阐述。

 

 

 

交流会现场

 

 

不同于Gabriel Michanek教授全局性的讲授,Jan Darpo教授主要围绕“奥胡斯公约”进行探讨。“奥胡斯公约”是由46个国家共同参与缔结的,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他在报告中指出,“信息公开”是该公约的首要内容,官方有义务对公众公布真实数据;“公众参与”则是“奥胡斯公约”又一大亮点,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他们的参与能够使环境保护的力量更为强大;而“获得救济的机会”则是该条约被广泛遵守的最后保障。Jan Darpo教授强调,“奥胡斯公约”文本上虽然较为完美,但在实际实施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各国司法体系的差异、国家对诉讼主体诉讼资格的限制、诉讼费用的高昂等都是实现环境诉讼正义的可能性障碍。在讲解中Jan Darpo教授还穿插了英国等在环境诉讼方面的案例,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理解。

 

 

 

交流会全员合影

 

 

两位教授演讲之后,同学们就“瑞典环境法典设立的依据”、“全球性的气候变化”、“环保法庭的支持力量”等热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两位教授对同学们的这些问题一一做了解答。

 

张忠民老师表示我国与瑞典在环境法的问题上有很多相似之处,瑞典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他期待和坚信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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