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学生记者 陈彦廷 王秋实)时值圣诞、元旦双节消费旺季,12月25日下午2时,“消费者与消费者权利”为主题的普法学习会在中原楼七楼会议室召开。法学院副院长黎江虹教授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热点问题,齐文远副书记主持本次普法学习会。
“当上帝睡着时,魔鬼什么玩笑都可以开,消费者作为‘上帝’,就要学会唤醒自己的权利。”黎江虹教授以生动的比喻引出话题。作为消费者,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她指出,除约翰·肯尼迪在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安全、知情、选择、建议四大消费者权利后,当代消费者还享有最重要也最易被忽略的“依法求偿权”。我国法律界定的消费者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真情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取知识权、维护尊严权、建议监督权等9个方面。以“切糕”事件为例,各地高价切糕的销售几乎都是以“两”为计量单位的,而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却大多使用计量单位“斤”来计量。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要求交易过程中商家对商品明码标价,并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使用常规的计量单位。
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经营者也承担一定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就有假货经营者应对消费者“买一赔一”的规定,让假货经营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必要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营者义务包括商品服务质量担保义务、守法和履约的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不做虚假宣传和标示的义务、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等。“法律是守住道德的最低线,标准是守住质量的最低线。”黎江虹教授以类比阐释担保和产品质量的关系,消极的担保是门槛,积极的担保则成为产品质量上的优势。黎教授更以生活中的事例解释经营者义务,商场中“买300送300”标语如未作解释是为虚假宣传,快餐店声称“没有发票”亦违背了经营者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依法求偿、维权呢?目前我国的消费解决机制分为和解、消费者协会协商、行政申诉或仲裁、诉讼五个层次,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维权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双方自愿提交仲裁申请书发起仲裁,则仲裁结果出来后不可以再提起诉讼,而诉讼的“二审终审”制度又必将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因此消费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维权。此外,特殊规则也可帮助消费者维权,例如,若有虚假广告播出使消费者权益受损,除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外,广告经营者也负有一定责任。
黎江虹教授最后指出,在新修订法律的草案中,热点问题被进行了相关的法律修订。草案增设了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交易和数额巨大的交易中消费者为期30天的“后悔权”;对“消费者”的概念重新界定;完善小额消费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对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进行规制等等。 |
编辑:
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