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通讯员 卢莉莉王娟 方 舒 王娟 邓星月)
吴族春律师从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背景入手,深入剖析了推动《矿产资源法》修改的主要原因。他引用毛泽东的“一马挡道,万马不能行”,指出矿业产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我国对《矿产资源法》进行多次修改,但是《矿产资源法》在我国矿业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吴律师结合浙江省历年GDP指标和发展过程的经济结构转换指出,我国《矿产资源法》还不够成熟,现行《矿产资源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合矿业发展的需要。
针对我国《矿产资源法》要大改还是小修及如何改这两个热点问题,吴律师认为我国对现行《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举措表明是对其进行“大”修,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他建议总结十年的修改经验,将好的规范上升为法律。关于如何改,则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从目前的修改内容来看,是集矿产资源法、矿政管理法、矿业产业法、矿业权法于一身,采用了法典化的修订模式。 谈及我国《矿产资源法》修改存在的难点,吴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他向大家讲述了发起山西“煤老板”维权活动的经历,并指出国有矿业企业与非国有矿业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导致不公平竞争这一现象。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体系的简要介绍,吴律师认为应该充分考虑原住居民的利益,确立矿产地或原住居民合法利益补偿制度。针对如何协调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与市场调节配置关系,尽快按照市场原则建立矿业权的产权制度这两个难点,吴律师提出了把将矿业权所有权证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分开,设立各自独立的矿业权权属制度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等建议。 黎副院长总结本次讲座为大家提供了一条成功路径和一种研究方法。吴族春律师结合自身由一位地质勘探者转变为专门从事矿产资源研究的律师的经历,向同学们诠释了成功的路径——走专业化的道路。她认为吴族春律师对法进行了宏观层面的剖析,见解独到,提出的研究方法十分有借鉴意义。
在互动环节,吴族春律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与大家交流了自己的看法。本次讲座由法学院教务办、团委及学生会主板,学生会学术部负责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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