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辉漫谈公民权利的保障
来源:校报学通社发布时间: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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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讯(学生通讯员 李婷婷 学生记者 易美艺)宪法主要包括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两部分,那么在公权力下公民权利如何得到保障?12月6日,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王广辉教授为我们解读了现行宪法的框架下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以此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
现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分为平等权、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文化权和特殊群体的权利。”平等权主要表现在人与人的平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自由权则通过人身自由、表达自由、宗教自由等来体现;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监督权等权利;社会权包括劳动权、物质帮助权、财产权等权利;文化权则包括受教育权和文化活动自由;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对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归侨和侨眷这类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由国家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的转变。其次,现行宪法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新的规定。我国将对人格尊严的保障条款置于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中间,作为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对过去教训的总结,奠定了基本权利的根基。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将人权概念入宪,承认了人权具有的普遍性,扩充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平衡了宪法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突出国家是保障人权的责任主体。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最后,现行宪法完善了财产权条款,从1954年宪法到现行宪法,财产权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
现行宪法理念上的变化
“公民权利的发展折射出宪法理念上的变化。”将基本权利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前、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的目标由惩罚向人权保障转变等体现出宪法价值观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人权”概念的使用和入宪、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权公约》和积极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公约》则体现出人权观由阶级性为基础向普遍性为基础转变。随着文明的进步,权利观由强调约束向加强保障转变,主要表现为承认国家可以成为侵犯人权的主体以及重视用法律规范国家权力。
如何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赖于立法、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的共同进步。当前,我国立法空白造成了保障公民权利无法可依的困境。王广辉教授指出,在立法上,基本权利需要通过普通法律具体化,同时法律对人权的规范要以保障为目的。在行政方面,存在着法律规定合法不合理问题和以拆迁、劳动教养为突出表现的执法不当问题。王广辉强调,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要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行使裁量权。在司法方面,要通过法院的审判对人权提供救济。王广辉教授以洛阳种子案为例,具体讲解了通过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接着,通过选民名单案件指出: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是保障基本权利的途径之一。再次,鉴于在刑法、民法、诉讼法中存在许多保障人身财产权利的条款,直接适用普通法律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又一途径。此外,工伤概不负责案、民工工资优先受偿和案屈臣氏搜身案充分表明用宪法指引法律的使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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