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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价乌木论道“公私”博弈

来源:校报学通社发布时间:2012-12-03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通讯员 刘雨欣 胡修文 学生记者 刘佳文)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天价乌木可否据为己有?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应当如何权衡与分配?11月29日晚七点,原法论坛第七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以乌木案为例” 在文泉报告厅开讲,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广辉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杨勇萍副教授和法理学周其明副教授担任主讲嘉宾。

 

                                  天价乌木究竟归谁?

    麻昌华从民法角度开门见山地指出,彭州乌木案的关键在于乌木的归属权问题。麻昌华认为案中乌木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隐藏物”。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前提是有人先行埋下物品,而麻教授的看法则与主流观点相左,认为它所指的就是找不到主人的隐藏在一些动产之中的物品。“学界恐怕没几人会附和我的看法,但我依然坚持我的观点”,麻昌华说道,“依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应对发现者予以补偿。”

 

    周其明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乌木应当做无主物对待。他认为,彭州乌木存在先占原则和属地原则的冲突,并试图从罗马法中寻求法理依据。“罗马法规定无主之物归属最先占有者”,周其明说道。然而在此案中,案件双方对谁先占有各持一词,周其明认为镇政府的说辞欠缺可信度。而案件还存在另一个难题,即属地原则的纷争。案中乌木长34米,跨越河道和吴家承包地,依法律规定,河道归国家所有,因此乌木依属地原则应归国家所有。基于此,周其明表示对乌木归属权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上述两项原则。

 

                            从乌木案看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分配

 

    周其明表示,我们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误区,即将国家利益当做公共利益,然而“我们希望国家干预的领域越小越好,形成大社会、小政府的低成本管理模式”。回到乌木案本身,周其明说:“国家不应该将所有的无主物、所有人不明物均归为国家所有,这种立法取向本身代表着国家主义的倾向,不一定是合适的。”

 

    王广辉则从宪法角度解读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他认为,公权力追求公共利益,但不应当将公共利益绝对化,而应当和私人利益进行比较衡量。同时他认为政府应该从乌木事件中反思其在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上的舍本逐末行为。

 

    杨勇萍在从行政法层面解读镇政府强行拖走乌木属于即时性行政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具有可诉性之后,也谈到公权力在现实中过于强势,公共利益本位盛行的问题。

 

    通济镇政府对吴高亮作出七万元的补偿,麻昌华认为此补偿数额太低,政府应从物品本身价值、开发所花费的费用及土地破坏后的恢复等方面综合考虑赔偿数额。杨勇萍亦认为政府在奖励与赔偿上不应与民争利,否则会挫伤人民上交的积极性,易产生法律和道德上的风险。  

      

 

背景介绍:

    2012年春节,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耕地发现天价乌木,挖掘即将出土时被镇政府责令停工,并被告知乌木属国家所有。7月26日,吴高亮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法庭。随后,乌木诉讼进入立案前调解阶段,但双方就奖金和补偿数额意见分歧较大,诉前调解宣告失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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