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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基松教授参加社会稳定与反恐斗争研讨会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2-10-15 字体:

   

    新闻网讯(通讯员 吕保华) 为贯彻中央“繁荣与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示,中国社科院启动了创新工程。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以“社会稳定与刑事法治保障”作为创新工程的项目之一,率先于2012年10月13日召开了“社会稳定与反恐斗争”学术研讨会。

   

    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简基松教授应邀参加这次研讨会,向会务组递交了题为“论在我国刑法典中增设恐怖主义暴力罪”的会议论文,并应邀在大会第2单元做了主题发言。在主题发言中,他深入阐述了在我国刑法典中增设恐怖主义暴力罪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刑法典中虽然创设了“恐怖组织罪、恐怖主义资助罪、故意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但至今没有专门就恐怖主义暴力行为创设专门的罪名。他指出虽然目前世界上有一部分国家仍然没有专门针对恐怖主义暴力行为创设专门的罪名,而是将恐怖主义暴力行为并入普通的暴力犯罪中加以定罪量刑,比如德国,但绝大部分国家已经在刑法典中专门设立恐怖主义暴力罪的罪名,我国理应顺应世界潮流;而且恐怖主义暴力行为的伤害不但包括有形伤害,(或称之为物理性伤害)和无形伤害(也即精神伤害),当无形伤害非常严重,而有形伤害不足以达到普通暴力罪的标准时,则很难将恐怖主义暴力行为并入普通暴力犯罪中定罪量刑,比如新疆的针扎事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恐慌,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单就针扎行为的有形伤害来看,连轻伤罪都无法构成,因而很难将其并入轻伤罪中来定罪量刑。另外恐怖主义暴力行为与普通暴力行为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两者的伤害中都包含有精神伤害,但普通暴力行为的精神伤害往往局限于受害人及受害人的亲属和朋友,而恐怖主义暴力行为的精神伤害因其暴力对象的任意性常常可以是任何人,因而其恐慌人群都可能受到精神伤害。加之,恐怖主义暴力行为常常有严密的组织背景,其社会危害性常常远远大于普通暴力犯罪。最后,在国内法中将恐怖主义暴力行为界定为一种犯罪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一项国际义务,联合国一系列决议,包括安理会1373号决议、1566号决议和系列国际公约都对此做出了规定。因此他认为非常有必要在我国刑法典中增设恐怖主义暴力罪。
   

    
    我校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夏勇教授也向会议递交了论文,并委托其博士研究生喻义东博士代表其在大会第一单元做了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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