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记者 刘 浩 邓星月)5月24日下午,第一届诉讼法学学术沙龙“纠纷的正当性解决”在模拟法庭(二)顺利举行。本次沙龙的主讲人是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邓晓静老师和民诉专业研究生牛武。我校诉讼法学专业的刘春梅、毛玲和郭倍倍老师担任评议人。诉讼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组长蔡虹教授担任本次学术沙龙的主持人。 本期学术沙龙活动前半段牛武同学为大家阐述了古代民间调解发达之原因,以古鉴今;后半段邓晓静老师为大家揭示了司法判决与纠纷的正当性解决之间的关系。活动伊始,蔡老师致开幕词,指出本次学术沙龙探讨的主题对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的重要意义。 牛武同学首先介绍了古代调解的概念和种类。在此基础上,他对我国古代民间调解发达之原因进行了初步探析,同时指出了现代人民调解对于我国农村纠纷解决具有的重要意义。最后,他得出结论,要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农村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他指出对我国传统的民间调解注入更多的法律要素和程序要素的必要性。 随后诉讼法学系副主任刘春梅老师对牛武同学的报告作了精彩的评议。刘春梅老师首先对牛武同学作为研究生一年级学生能有自己独立的学术研究成果做出了表扬。同时,她提出古代注重教化的调解与现代人民调解之间的差异问题,肯定了牛武同学提出的要在人民调解中注入更多法律和程序要素的观点。民诉专业硕士生导师毛玲老师也对牛武同学的报告进行评议。她肯定了牛武同学选题的视角和报告的内容的完整性。此外,她建议牛武同学可以对农村纠纷进行类型化,然后指出人民调解对不同类型纠纷的解决的作用。她还提倡研究生以调研报告的方式来充实自己的研究。 在接下来的互动环节中,诉讼法学专业各年级的研究生对牛武同学进行了提问,同时围绕牛武同学的观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与观点,现场气氛十分热烈。在蔡虹老师对上半场的活动进行简单总结之后,活动进入到下半场。 下半场是邓晓静老师的报告。邓老师报告的题目是《判决的对象》,并进一步论述了司法判决与纠纷的正当性解决之间的关系。首先,邓晓静老师从两个案例入手,解释了判决内容这一研究问题的来源。随后邓晓静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的规定三个方面介绍了判决内容的理论知识。接着,邓晓静老师把判决内容分为基础性对象和关键性对象,指出裁判理由的缺乏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在内容上普遍存在的缺陷。最后,邓老师对如何规制和完善法院的判决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加强程序立法、完善程序规则、要求法官在判决中展示自由心证的过程三个方面的内容。 郭倍倍老师以扎实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对邓晓静老师的报告进行了深刻而又独到的点评。郭倍倍老师从本体论的角度提出了“事实无所谓真假,有真假的全都是命题”的观点,然后从认识论的角度给我们介绍了次级事实与初级事实的概念。最后,郭老师从实践论的角度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要认识次级事实,更要搞清楚初级事实,也就是要了解案件事实发生的背景,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裁判。 同样,在邓晓静老师和郭倍倍老师发言之后,学生围绕老师的提出的问题踊跃的进行了提问,老师也一一作出了解答。 最后蔡虹老师对本次学术沙龙进行了总结,再次肯定了本次学术沙龙讨论主题具有的重要研究价值,指出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可接受性。诉讼法学学术沙龙是我校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为诉讼法学教师与研究生讨论诉讼法学专业领域学术问题所搭建的交流平台。蔡老师对学术沙龙活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指出学术研究需要有不同的声音,希望以后有更多的同学参与到诉讼法学学术沙龙的活动中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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