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记者 赵晓晴 曾敏讷) 修理铺旁惊现重伤者,打破冬日清晨的宁静。是谁?为何如此残忍地施暴?犯罪嫌疑人被锁定,作案凶器失踪,直接目击证人缺失,证人笔录存在瑕疵……公诉人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为死者伸张正义?
12月1日,天盾学社在模拟法庭一举办了模拟“12·15江苏周宏刚故意杀人案”一审庭审现场的活动。诉讼法学系主任严本道副教授,法学博士詹建红副教授莅临指导了此次活动。
在天盾学社社长万容致感谢词后,演员们将观众带入了庭审现场。法庭调查过程让同学们逐渐加深了对案件原委的了解。案发当日早晨6点,被害人李某到黄某的摩托车修理铺前修车,无意拿起铺前的园竹扁担看。黄某因听到狗叫声出来查看,因怀疑李某偷窃自己的物品和李某发生争执。上午8点,李某被路人发现倒在修理铺旁,被送往医院,最后因救治无效死亡。经过接下来的举证质证,一些事实浮出水面,一些疑点也显现出来。
接下来的法庭辩论环节争论焦点显露无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笔录无签字、被害方证人程如玲三次证言笔录不相同、作案凶器失踪,案件事实存疑、证据不足,因而被告是无罪的。但公诉方用间接证据拼成完整证据链。证人医生表示,被害人是因为手腕骨折无法签字,但笔录过程和手印说明此证言笔录是有效的;而证人程如玲的母亲证明,女儿是因为受到被告威胁、产生心理压力,才使三次证言笔录不一致;至于作案凶器,医院出具的法医鉴定书显示被害者伤口是被重器锤子所伤,而锤子恰为被告的工作工具,但在摩托车修理店未发现锤子这个基本工具,不合乎常理。双方激辩过后,合议庭休庭讨论。最后审判长宣读判决书,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罪成立,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休庭期间,现场进行了同学提问互动环节,有同学对“间接证据”的概念提出疑问,詹老师解释到,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如被害人的陈述;间接证据则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詹老师还补充到,“但案件的主要事实既不属于直接证据,也不属于间接证据。”
庭审结束后,两位老师对此次模拟法庭活动进行了总结。两位老师都指出了一些细节性的问题,如公诉方在发言时不能用“我方”、犯罪嫌疑人的讲话应用“供述”、公诉意见应更简练清晰、审判长的宣判词中的“不完全成立”未说理说透等。同时他们也一致肯定了此次活动准备充分、表演流畅的优点,特别强调作为大一的同学,演员们的表现很不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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