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学生记者 龙德君 覃亚申 学生通讯员 吕妍)5月11日晚,“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二讲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一成功举办。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张新宝教授应邀做客“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给我校学子带来了一场以“人格权法的基本理论”为主题的讲座。讲座由陈小君副校长主持。校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民商法典研究所所长张红博士则担任本次论坛的评议人。 讲座开始,张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人格权法的现状。他认为现阶段我国人格权法在立法上存在“人格权是民法问题还是宪法问题”和“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两大争议;而在实践上则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此外,国际“人格权法”的立法因处于探索阶段故难有参考价值。之后,张教授分析了人权、宪法规定与民法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张教授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是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化现象。然后,他分别从权利主体制度、物权法、人格权制度等角度并结合“ 齐玉苓案”和“北大博士学位案”做了具体阐述。在谈到基本人权、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主要关系时,张教授提出了“先有基本人权”或“先有民法”两种理论模式,并同时谈论了宪法的可司法性问题。 接下来,张新宝教授简要介绍了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格与保护人格利益的人格权的异同,并对人格权的内部体系的建设做了探讨。张教授认为,无论是将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独一编定,还是将相关规定写入民事主体制度中,都不可回避“对具体类别的人格权做出规定”和“对于不能完全列举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采取一定立法模式加以保护”这两个问题。基于对《拿破仑法典》等近现代民法典的研究,张教授提出,要建立我国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需要着重考虑民法通则公布以来民事立法、司法方面的经验等两大要素。他具体列举了应当列入人格权法以及不应作为人格权的各种权利。讲座末尾,张教授还对人格权法的基本地位等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 讲座结束后,麻昌华教授与张红博士分别就当晚讲座作出点评。他们认为,“张新宝教授学术观点始终如一鲜明”,他的学术成功填补了大量中国关于人格权的空白,不愧为“百科全书式的法学家”。最后,张教授还对现场观众的疑问进行了耐心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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