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通讯员 韩程光)4月1日上午,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南财经政大学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课题研讨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研讨会在文泓楼四楼会议室召开。我校副校长、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主任陈小君教授,法学院民商法系副主任、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高飞副教授,以及来自北京化工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法制日报社、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及我校法学院、经济学院的课题组成员等参加了研讨会。
陈小君教授致大会开幕辞。陈小君说,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的这一支团队一直以来都非常关注现实难题,他们一直努力使其研究具有应用价值并有益于国家。她指出,“对于每一个以习法为终身职业者,没有比学以致用,参与立法更值得庆幸”。她建议与会者对于《征用条例》的研究要有益于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课题的更进一步深入。陈教授接下来为大家介绍了《征收条例》的发展历程,并表达了自己对该条例的一些看法。陈小君说,《征收条例》赋予了被拆迁人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知情参与的权利和监督救济的权利。该条例的成败关键就在于能不能切实有效地实现被拆迁人的这三大权利。陈教授最后提出了一些思考:《征收条例》是不是真的和物权法保持平衡,即公法和私法是不是保持了平衡一致呢?条例对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有何意义呢?是否可以解决中国土地上公私权利冲突的问题?该条例是不是给政府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以利于其规避法律?最后陈小君教授建议大家要密切关注不动产法律制度的动向,传播正义,弘扬法治。要不断梳理研究思想,寻找现实困惑,提升和凝练研究结论。
此次研讨会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主题。其中涉及的议题包括对《征收条例》的法理研究及对《征收条例》的法条解读。
会议首先对《征收条例》进行了法理方面的深入研讨。
戴俊英博士以《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私权保护》为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着重从历史嬗变的角度对《征收条例》中体现出的法理问题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较之《拆迁条例》有很大的进步,对于化解当前拆迁过程中的矛盾以及纠纷解决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条例》仍然有许多方面值得商榷,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戴威博士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参照,发表了其对农地征收过程中成员权保护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他从成员权保护制度与集体权益、农民个体权益之关系;农地征收过程中成员权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征收决定过程中的成员权保护以及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成员权保护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精彩地论述。该报告透过对《征用条例》的解读,发散而来,贴近农村集体经济制度,为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研究提供了再次有益的尝试。
缴洁博士的报告以《葡萄牙、中国征地拆迁之私权保护比较》为题,利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征收条例》中所涉及的法理问题进行了深刻挖掘和解读,缴洁博士为大家带来了域外来风,令人耳目一新。
童列春副教授以《论房屋拆迁中的利益秩序》为题,谈及了拆迁利益格局的大背景以及在房屋征收中所涉及的利益博弈并对新的利益秩序重建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理性设想。
袁铖副教授以《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研究》为题,利用经济学方法透过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角度对《征收条例》进行了解读。
在接下来的讨论和评议阶段,华中师范大学的陆剑博士发表了自己对于《征收条例》的看法,尤其是其对公共利益界定的见解。陆博士提出了许多现实中的瓶颈问题,他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是时常缠绕在一起的,在实际中难以有效区分且难以衡平。
陈小君教授则指出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要首先明确什么是征收、征收该如何操作。她以香港为例,向大家介绍了香港土地征收的“四部曲”(1、界定公共利益;2、争取程序正义;3、由中立第三方确定补偿金;4、严格限制直接的商业征收)。为《征收条例》的进一步研讨打开了思路。
在研讨会的第二阶段,研讨会对条例进行了细致的条文解读和评析。
肖新喜博士通过对《征收条例》第8条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进行了探索。他通过“公共产品”的界定,为“公共利益”的明确寻找了可行的方法。他在报告中反思了现行立法之不足,同时为新法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
祝之舟博士以《论征收决定的生效和效力》为题,对《征收条例》的实施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他指出在城市房屋征收中,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生效之时,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国家,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因混同而消灭。而国家因征收决定而取得的所有权是一种虚有权。
商艳冬博士以《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题,发表了自己的最新成果。他从制度变迁角度为我们揭示了现有规定的不足并通过细致入微的考量,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需要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应当包括承租人。他指出停产停业损失范围应因补偿对象而异,为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伦海波博士在研讨会的报告中指出新的《征收条例》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征收条例》缺失立法依据,反映出的立法理念的落后;该条例将征收对象局限于房屋忽略了对土地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补偿,此矛盾在种植等产业中表现尤为突出;将征收对象局限于房屋所有权忽视了对房屋享有其他权利特别是时间较长的租赁权人的利益,此在长期商业性租赁中表现尤为突出;将征收对象局限于房屋而直接收回土地忽视了土地上的权利和利益。他进一步指出要谨防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界定泛化的问题,谨防地方政府对法院的不当干预使公共利益形同虚设。最后,伦海波博士针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建议。
陈传法副教授通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分析,发表了题为《论“征收条例”的得与失》的报告。通过细致的解读,为我们展示了《征收条例》相对于旧《拆迁条例》的“得”,相对于理想状态的“失”,既让大家看到了新的条例的进步,又反省了不足。
会议临近尾声,陈小君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说,本次研讨会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对《征收条例》进行了研讨,与会学者们对条款理论分析有深度。总的来说“有所为,有所未为”,建议大家视野要更加开阔,更加前瞻,要对《征收条例》实施后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何防范和解决有所思考。要关注民声,用这种内生的力量推动我国制度的完善。陈小君教授提出了自己的思考——“需不需要提前考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问题”,如何为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立法做准备。她说,学者要把理论的观点尽快转移到现实当中去,为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她还列举出了域外立法之例,开阔了大家的视野。
最后,由高飞副教授在总结廛话中指出,本次研讨会的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各位学者从多角度对《征收条例》进行了解读,这种多元的视角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起到了很大的启发作用。他强调我们不光要努力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解读好《征收条例》,以使我们可以更好地落实这部法规。也应该同时从立法论的角度来审视该条例,以使我们为相关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积累经验。高飞副教授说,本次研讨会论证紧贴现实,揭露出了矛盾和问题,也努力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他倡议各位与会学者要在对《征收条例》的研究中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做足理论准备。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征收条例》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征收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化解征收中的矛盾,意义重大。
此次研讨会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对国有土地征收问题以及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并对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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