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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举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普法学习会

来源:学通社发布时间:2010-10-28 字体:

   

    新闻网消息(学生通讯员 魏铭 学生记者 朱昱文)10月26日下午,我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普法学习会在中原楼举行。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刘仁山教授在会上作了题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的报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的主要领导等出席了本次会议。此次学习会由校党委副书记杨志光主持。

    会上,杨志光副书记首先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社会和我国的意义和价值作了简要介绍。他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第一部与国际腐败作斗争的公约,自2005年正式生效以来,全球已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条约。该项条约于2006年在我国正式生效,并立即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专为此开展了全国性的研讨会。

他谈到,虽然对腐败的定义国际上没有一致意见,但纵观古今内外,权力缺乏制约就会产生腐败。刘教授指出,就全球范围内而言,反腐败的意义在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严明司法纪律,匡扶司法正义;防止国家财产流失,为国际商事交易提供稳定透明的法制环境,保障经济繁荣发展。

   刘仁山教授向大家介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关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引渡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等问题的规定。并以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巨额资金贪污寒(中行开平案)为例,详细介绍了这几种机制对我国腐败分子在国内外处罚方式的不同。

    谈及到我国腐败问题的现状时,刘仁山教授说,近几年来我国腐败犯罪的人数增加,级别升高,领域变广,甚至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前腐后排”现象。据权威媒体统计报告,我国腐败犯罪每年造成税收流失5700亿到6800亿人民币,造成社会福利流失近2000亿人民币。对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最后,刘仁山教授还为大家讲解了“裸官”现象和影响力交易罪两种现象,他指出,前者为官员腐败犯罪后出逃境外准备了条件,后者则为非官员本身的腐败犯罪,两者都不是常规意义上的腐败犯罪,但为其发生埋下了隐患。

最后,杨志光副书记总结到,认真学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认识当前全球及国内反腐败现状,以法律与道德双重准绳规范个人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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