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 (通讯员 李甜 周虹宇) 10月9日下午两点半,应法学院院长刘仁山和国际法研究所邀请,德国哥廷根大学资深国际法教授Peter-Tobias Stoll携其研究助理陈戈先生前来我校,于文泰115举办了一场专题讲座。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教授刘笋担任了讲座主持。
Peter-Tobias Stoll是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教授,基尔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德国哥廷根大学国际法暨欧盟法研究所所长,并担任了欧洲国际法协会委员、德国国际法学会委员、国际法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其所在的德国哥廷根大学在今年的泰晤士世界大学排名位列德国大学首位。
在这场题为“WTO Dispute Settlement: Success and Shortcomings”的讲座中,Stoll教授首先回顾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历史。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而作为WTO体系中“皇冠”的DSU则规定了争端解决适用的基本制度及其司法管辖权的范围。
接着,他详细论述了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与不足。在Stoll教授看来,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就在于WTO设立了一套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DSU)来规范成员解决争端的程序。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共同构成的争端解决机制确保了成员之间的任何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争端都能够在世贸组织的多边框架下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维护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及持续的贸易自由化。
而其不足之处则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执行问题,他指出DSU虽然对申诉方在被诉方不执行裁决时可采取的各种救济措施做出了规定,却没有规定对申诉方之前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这实际上是相当不公平的。此外,申诉方虽可以通过中止减让义务来“报复”不履行裁决的败诉方,但这种报复措施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有些弱小国家出于经济实力和长远的利益考虑并不敢贸然实施报复,此处教授引用了欧共体香蕉案中的申诉方之一厄瓜多尔的例子做了阐释;二是报复措施允许申诉方被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并不局限于争端所涉领域,即最终不利结果的承担者很可能是被诉方国内某一与争端无关的行业或个体,显然也有失公平。
针对以上不足,教授提出了三点改革建议:第一、建立常设专家组,第二、考虑对申诉方所遭受损失进行损害赔偿,第三、考虑将自然人纳入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之中。
随后,助理陈戈先生用中文对讲座的主要内容作了简单总结。接着,讲座进入了互动环节,同学们纷纷向教授提出自己的疑问。问及发展中国家成员未来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和地位,教授给出了独到的见解。对欧共体香蕉案中美国并非香蕉主要出口国却仍成为申诉方的疑问,教授也进行了详细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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