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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推手 十项规定出台

来源:宣传部发布时间:2010-09-19 字体:

    新闻网讯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和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教党〔2010〕1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新学期伊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出台,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提出了十项规定。

 

十项规定为:

 

    一、不准借校内各种会议的名义使用预算内资金对内发放纪念品和有价凭证。否则,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且所有开支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二、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接待客人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

 

    三、不准公车私用、擅驾公车。学校配有专职司机的车辆,只能由司机驾驶。对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配有汽车但未配专职司机的单位,应将驾驶车辆人员(按每台车不超过3人)名单向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四、不准设立“小金库”。严格遵守学校“收支两条线”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不准在学校基本建设、图书、教材、药品、生产生活用品和仪器设备采购等经济活动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六、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凡违反武汉市和上级部门关于“禁赌”规定参与赌博者,一律先停职再听候学校处理。

 

    七、不准校级领导干部参加校内未分管部门和未分工联系的单位的各类非公务宴请。

 

    八、不准校级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和宴请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九、校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十不准”》,全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本规定。有违反者,将视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是担任各二级单位党政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其他干部和教职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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