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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非法集资的几种形式

来源:保卫部发布时间:2018-09-06 字体:

一、利用贵金属,石油,大宗商品等现货、期货交易进行非法集资。近年来,一些地方为推进如股权、产权和商品市场发展,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在交易地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利用p2p网贷、网络金融互助、网络众筹、第三方理财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此类非法集资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三、利用房产售后返租、物业分割销售等进行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商采取售后包租、返租或给予固定回报方式高价分售销售房产,让投资者面临非法集资和后期不可掌控等诸多风险。投资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千万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承诺,一定要谨慎。投资者购房时,一定要查看所售房屋是否为现房,现房是否有抵押、查封或已被出售等限制情况,以此规避售后返租、物业分割销售等陷阱。


四、利用原始股、企业上市、高息债券、投资基金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号称公司将要上市,诱使投资者购买其“股票”;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甚至伪造有关批准文件,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以增资或以大股东转让股份的名义筹集资金或高价转让“股票”;或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济公司”等为名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犯罪分子虚构了企业即将上市,公司股票大幅升值的美好前景,诱骗群众参与,最终造成群众财产损失。


五、利用假冒民营银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进行非法集资。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非法投资主要包括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和虚构借款人。


六、利用高科技项目开发、养老机构、民办教育、涉农互助组织等名义非法集资。近年来,打着高科技项目开发、养老机构、民办教育、涉农互助组织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事情不断发生,投资者应警惕这些敏感项目,切勿盲目追逐高利,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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