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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涉外律师)高端讲坛: 刘大洪教授主讲“中国经济法领域法治成就与不足的‘非典型’思考”

来源: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发布时间:2023-03-14 字体:

新闻网讯(通讯员 侯竟 学生通讯员 陆盈伶 摄影 汪星宇)3月9日下午,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在文治楼315会议室举办了“法律硕士(涉外律师)高端讲坛:中国经济法领域法治成就与不足的‘非典型’思考”的讲座。本次讲座邀请到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刘大洪教授主讲,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简基松教授、副主任王广波以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培养方向全体学生参加本次讲座。会议由简基松主持。

刘大洪讲道:“正如不同的气候之下要穿不同的衣服,不同的国情也需要不同的制度”。刘大洪通过对中国经济法领域法治成就与不足两个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他个人对中国经济法建设的独到见解,即“非典型”思考,并与大家展开交流探讨。讲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问题与主义。刘大洪以反垄断为例,指出我们取得的成就是解决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成果丰硕,不足之处是“天无二日”“一山不容两虎”的垄断观念(主义)依旧盛行。他认为“主义”是解决问题的“根和魂”,以反垄断为例,只有摒弃深入骨髓的垄断思想,形成优质的竞争文化,才可以真正实现反垄断;第二,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刘大洪以竞争中立原则为例,一方面肯定了法教义学下的竞争中立原则,另一方面又指出了必须法外论法,对竞争中立原则进行中国解读。竞争中立原则在法教义学下的定义是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竞争机会均等,然而在社科法学视域之下,在火热的现实实践之中,竞争中立原则的实际内涵却并不完全与前述相符合。因此我们应当加强法外论法,用综合的视野来驾驭我们的法律;第三,政府与市场。刘大洪认为在经济法中,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且将其凝练为“四个三原则”——政府与市场关系三原则(市场基础原则、国家干预和市场失灵相匹配原则、市场先行原则),国家干预三性(依附性、时效性、后发性),政府三化(办事程序简化、公共服务强化、监管执法优化),影响三因素(地位特殊的政府、薄弱的市场基础、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刘大洪以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为例揭示了社会现状,他指出市场具有决定性作用,竞争政策居于基础地位或优先地位,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

刘大洪教授围绕以上三个方面的“非典型”思考展开了详细生动的分析说理,并希望同学们能够从自身做起,追求公平公正,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竞争机会均等”目标的实现不懈努力,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简基松对刘大洪的讲解进行了点评。他表示,刘大洪教授围绕经济法领域的成就和不足,从宏观、微观以及聚焦三个层面深度诠释了三个关系问题,比喻生动有趣,语言丰富凝练,深入浅出,层层递进,给大家带来了一场兼具浪漫与现实的学术大餐。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自2021年2月成为教育部、司法部首批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15所承担高校单位之一以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开设法律硕士(涉外律师)高端讲坛、推动与国(境)外多所高校合作、全校首创“三导师制”,并逐步落实、积极参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CSC)“全球治理与国际组织法治人才培养项目”等多项措施,坚定不移加快国家亟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审核人:简基松

编辑:崔桢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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