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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涉外律师)高端讲坛:刘大洪教授主讲“法律的经济分析--以经济法为例”

来源: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发布时间:2022-05-16 字体:

新闻网讯(通讯员 侯竟 刘翔 学生通讯员 吕世杰 摄影 任红惠)5月10日晚,法律硕士(涉外律师)高端讲坛在文治楼3楼会议室开讲。本次讲座邀请到湖北经济学院校党委副书记、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刘大洪教授主讲,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简基松教授、法学院王永强副教授参加本次讲座,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学生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聆听了讲座。

刘大洪教授借鉴国家层面的“新文科”的说法,提出了“新法学”的概念,新法学是指正在兴起的法学交叉学科和解决新经济、新业态、新科技形成的新法律问题的法学,经济法便属于新法学的一种。同时,刘大洪教授提出,新法学的研究要坚持学科划分与学科交叉、逻辑推理与实证研究并重的理念。

而后步入正题,整个讲座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一、法经济学的概念;二、经济法的经济分析的必要性;三、具体分析:经济违法行为的经济分析。

刘大洪教授对法经济学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即“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而成的新兴理论体系和学术流派”。但法学家更多侧重于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学家更多侧重于经济的法律分析。二者相互联系,又各有不同。法律的经济分析引入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等概念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目的是完善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经济的法律分析则是着重研究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目的是如何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对“经济法的经济分析的必要性”进行讲解时,刘大洪教授指出,经济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经济法即“经济的法”,凡是与经济有关的,诸如民商法、宪法、行政法甚至刑法,这些法律部门当中涉及经济方面的法律都可以称之为“经济的法”,而狭义的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与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为了让不同专业的学生更深刻了解其含义,刘大洪教授深入浅出,以“热带穿衬衣,寒带穿棉衣”这样的常识为例,形象说明了在公有制、政府主导的国家,必须走最适合自己的经济路线,而不可能一味模仿,就像在“热带穿棉衣”一样。他指出,充分的市场竞争最终会形成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效应”等一系列问题,市场对这些方面也很难起到调节作用。赋予国家干预经济职权的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同时,刘大洪教授强调,政府干预要做到正当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他通过经济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法学应当吸纳经济学的营养,直接规范经济的经济法则应当全面充分体现经济机理。经济法经济分析主要应用于“价值层次”“规范层次”“运作层次”三个方面。其中,在价值层次中,刘大红教授主张“不能用效益取代公平正义,也不可用公平正义覆盖效益,应当实现公平正义和效益的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

在对经济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经济分析时,刘大洪教授讲解了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种类内涵,并得出“一定范围内,经济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与成本成反比例关系,与收益成正比例关系”的结论。“法律设定”“执法水平”“主体能力”“行为机会”是影响经济违法成本和收益的主要因素,而我国经济违法行为成本过低,主要表现在经济违法行为究责率过低;在市场规制中,对经济违法行为者的追偿或惩罚力度不够;裁定或判决难以实际执行等方面。他也提出了控制惩治经济违法行为的法经济学对策,包括“科学的设定经济违法行为的法定成本”、“严格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提高违法行为的受罚率”、“削弱经济主体的违法行为能力”、“尽可能地消除违法行为机会”四个方面。

简基松主任用三个“一”对刘大洪教授进行了点评,他谈到,刘大洪教授是一个浪漫的法学家,一方面用诗来演绎法律,另一方面在法律研究中吟诗;他也是一个理性的法学家,讲座充满着一种深刻的理性,在深入浅出的讲解的同时运用了大量的比喻来揭示深刻的道理;他还是一个前卫的法学家,讲座充满着非常前卫的理性,既有对传统市场经济时代经济法概念的演绎,也有对数字时代经济法的思考,给大家带来了一场丰盛的学术大餐。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审核人:简基松

编辑:吴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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