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新闻网!今天是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系列学术讲座首场开讲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21-07-05 字体:

新闻网讯(通讯员 宋程)6月29日,“‘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系列学术讲座在文波楼正式启动,首场主题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体系和制度的完善”。五位学者专家联袂主讲。讲座由徐伟功教授担任主持人,五位主讲人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宋连斌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汪金兰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宋晓教授;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李庆明副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李晓郛副研究员

校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仁山教授,法学院徐伟功教授、杨洪教授、向在胜教授、何焰副教授、钟丽副教授、粟烟涛副教授、黄志慧副教授、魏怡然老师以及国际法专业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到场参与本次讲座。



宋连斌教授以《我国民诉法上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与反思》为题进行的报告,系统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国际与国内发展史。宋教授强调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中的重要作用,兼有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我国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上存在空白,虽然各地审判实践对此有所补充,但对于不方便法院机制的适用模式、举证责任等,还有待于立法的完善。

汪金兰教授在《涉外身份管辖权规则体系的完善》的报告中,围绕身份关系诉讼及其管辖权基础、自然人身份与能力、婚姻家庭以及与身份有关的事项等内容展开论述,介绍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并为我国涉外身份管辖权规则、制度和体系的完善提出了诸多建议。

在《涉外一般管辖之确定》中,宋晓教授围绕一般管辖与特别管辖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一般管辖制度的发展展开论述。宋教授分析了我国一般管辖制度的历史沿革、剖析了相关案例,梳理了当前我国一般管辖制度的现状,并对外国涉外一般管辖权的完善提出了体系化建议。

李庆明副研究员以《管辖豁免立法争议问题》为题,就为何要提出该问题、对该问题是否需要进行立法、如何进行立法以及立法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与说明,并对我国如何处理外国主权豁免问题的立法提供了独到见解。

李晓郛副研究员以《“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境外仲裁机构协议效力》为题,从当前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变化以及司法实践角度,对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当事人的情况下选择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并阐述了外国在该问题上应有的立场。

在讲座的与谈环节,向在胜教授与黄志慧副教授分别就五位主讲人的报告进行了交流和分享。向在胜教授结合自己对国际民事管辖权体系的认识阐述了管辖权行使的原则与标准问题。向在胜教授认为国家主权原则是一国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一国法院在具体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时需要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密切联系”的标准等。黄志慧副教授认为,本次讲座相关的内容广泛且深入,并结合自身的学习体会进行了分享。针对不方便法院的适用,强调方便法院的真正含义,即适当法院;针对涉外身份诉讼,基于实现身份关系的跨国稳定性及尽速保护当事人的目的,可对基于国籍的管辖权依据不做过多限制,实践中能够借助与管辖权相关的其他制度解决对过度管辖的担忧;关于一般管辖权,其晚近发展趋势揭示了对原被告平等保护的价值;针对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针对《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中“涉外性”规定的解释提供了自己的看法。


在互动环节,我校国际法专业的学生也积极与主讲人进行交流讨论,就过度管辖权、国际私法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之后,刘仁山教授对五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总结。首先,刘仁山教授就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多样概念与内在含义进行了详细阐释,并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最新发展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其次,对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在涉外家事法领域有必要对相关案件分门别类设定管辖规则,需要考虑弱者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等诸多因素;再次,对于涉外民事管辖权问题,可以考虑和借鉴一些国家对待州际(省际)案件和国际案件内外不同的做法,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来设立和解释管辖依据。在对待国家豁免的问题上,就目前利害权衡的意义而言,坚持绝对豁免的立场对我国而言具有更大的作用。对于涉外民事关系中“涉外性”的认定,需要基于实践需求和理论发展,为我国目前以“三要素说”为基础的“涉外性”认定标准提供新思路。

会议最后,主持人徐伟功教授对各位主讲人的精彩发言再次表示感谢,本次系列讲座圆满落幕。



编辑:陈博

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出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