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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南湖民法论坛第八期举行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8-01-05 字体:

新闻网讯(罗露瑶 杨蕾 吴娅 陶悦 张茜平)12月28日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南湖民法论坛第八期“物权何以自由化”于学校南湖校区文治楼举行。本次论坛由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由荷兰莱顿大学法学院私法研究所博士候选人张静担任主讲人,旨在结合南非和荷兰两国有关物权法律的最新发展以探讨物权自由化。法学院民商法学系张家勇教授、陆剑副教授、胡东海副教授为评议人,刘征峰担任主持人。

张静博士以物权自由化的法律背景为切入点,介绍了中外各国关于物权自由化的学理探讨及处理方法,并指出我们可以通过比较法进而探究中国式的自由化路径。之后,张静博士以物权自由化的典型国家南非和荷兰为范本,通过对基本理论的介绍和案例总结,分析了物权自由化的优劣之处,阐述了其对中国物权法的思考。


评议环节中,陆剑副教授认为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化争论的视角主要集中在交易成本与交易安全两个方面。随后,陆剑副教授针对土地经营权是否应该物权化、如何定义物权与债权模糊地带的思考展开论述。胡东海副教授针对张静博士的发言提出疑问:维护设备的案例是否严格属于地域权以及物权自由模式与哈伊克自生自发秩序的区别究竟在何处。陈大创博士阐明其反对物权自由的立场。他认为南非的物权自由化是在社会政策的需要下产生的,而非法律逻辑下的产物,且物权法定僵化的弊端可以通过立法者的回应得到改善。


张家勇教授通过分析租赁权和地域权的物权认定问题来探讨物权概念认定的条件,提出物权区分于债权的关键在于其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和在确定权利归属、对物的支配效果上的意义,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来说明物权法定要从逻辑和实际效力多方面考虑。刘征峰则对台湾学者提出的“习惯可以创设物权”的实际司法效果提出质疑。同时,刘征峰指出租赁债权物权化的要件除了债权债务关系外,还需要承租人的直接占有,用作为占有前提的交付作为理由判断租赁的性质存在不妥。


回应环节中,张静博士选择租赁权地域权的积极性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政策对物权法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一一回应。在提问环节中,在场同学就买卖型担保是否能用物权自由原则处理、申请荷兰留学的条件等问题提问,主讲人张静一一作答。论坛现场嘉宾观点交锋激烈,学术氛围浓厚。


编辑:吴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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