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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教授谈“民法典分则”编纂若干问题

来源:新闻网发布时间:2017-11-06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通讯员 李萌 王欣茹 杨雅淳 赵云昌)10月30日晚,以“‘民法典分则’编纂若干问题”为主题的讲座在文泓楼报告厅举行。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担任主讲人。法学院张家勇教授担任主持人。

讲座开始之前,梁老师表示,本次讲座的内容不局限于“民法典分则”的编纂问题,他更希望同学们能够形成严密的民法思维、清晰的民法逻辑、对民法典编纂思路的透彻理解。

梁慧星指出,《民法总则》的制定与颁布是国家政治行为,我国民法概念及体系是历史自然形成的。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我国民法传统源自《大清民律草案》,中经北洋政府的民法典草案,最终由《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台湾地区民法典)形成民商统一的民法传统,法典结构则主要承袭德国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前两次民法典由于特殊的政治社会背景,不可能编纂真正意义的民法典;第三次民法典编纂也因为社会转型而只能表现为《民法通则》形式。随着民事单行法渐次颁行,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渐趋完善,加上社会、政治方面因素的成熟,民法典编纂的时机最终成熟。民法典的制定分两步走,第一步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在现有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编纂形成《民法典》。两步走的方案是中央作出的立法决策,不可能被轻易改变,因此,民法典编纂应当在这样的决策思路下进行。

随后,梁慧星介绍了“民法典分则”目前的起草情况,并主要从继承编、婚姻家庭编和合同编三个草案角度说明“民法典分则”编纂的问题。继承编部分,“民法典分则”考虑在法定继承顺序上做出了调整,将子女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以优先保障子女的权利。对于理论上一般得到支持的“特留份”或“应继份”,草案未予采纳,仍研习了现行法的做法。梁老师就此强调,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毕竟法律与人情事理密不可分,应灵活处理。同时,继承编草案设立了遗产管理人的新规,避免债务遗产清偿时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婚姻家庭编方面,考虑到中华民族的传统,草案仍肯定了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但未采纳家事代理权。就合同编部分,目前的草案改动不大,主要是现行合同法第一章及第三章的调整;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否需要增加新的合同类型成为需要探究的问题。目前新增了合伙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保证合同等,是否会增加其他合同类型仍属未定。梁老师指出,合同编与《民法总则》的协调是分则编纂中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

提问环节,同学们积极参与,热情高涨。同学们就学者意见的立法采纳、民法典对于青年学者从事学术研究的影响等等方面提出问题。梁老师给予了一一解答。梁老师回复道,在国家立法时,学者提出的建议越多,就能给国家更多选择的空间,而国家立法后,学者们则应尊重国家的选择,反思自己观点的弊端,理解国家立法的合理性。当然,面对原则问题时仍必须坚持。法学理论知识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的稳定,中华民族的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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