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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民商法学博士生论坛在我校举行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6-12-07 字体:

新闻网讯(通讯员法新)12月4日,由我校法学院民商法学习与罗马法系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法商研究》与《私法研究》编辑部协办的第七届全国民商法学博士生论坛于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华中科技大学冉克平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素华教授,我校法学院院长徐涤宇教授,《法商研究》主编温世扬教授及我校诸多教师和各高校博士生出席本次论坛。

开幕式由法学院石一峰老师主持,徐涤宇教授作开幕式致辞,表达其对在座学生长江后浪推前浪,在学科中发挥引领作用的期望;围绕论坛主题“民法典编撰背景下的立法论与解释论”,教授指出民法典编撰是梳理现有立法及学说,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情况,通过解释才能完善法律;同时徐涤宇教授也表示,论文成果表明当代年轻人理论更加扎实,这使得他对论坛的成功举办更加有信心。

论坛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法学院夏昊晗讲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焦清扬以《民法总则(草案)》初审第105条立法新增单方允诺作为债权的原因为背景,通过对单方允诺作为独立债因的比较法探析、价值构成以及本土制度构造的详细阐述,引申学者意见,结合现实案例,证明单方允诺作为独立债因合乎法理,建议在民法典编撰中完善对单方允诺的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赵申豪从“借名购房协议由借名协议与买卖合同构成”为切入点,通过对借名行为的法律结构、借名协议效力判定、买卖合同之效力判定及其后果的分析,得出不同的购房目的导致不同的法律效力。广东经管学院讲师、法学院博士生何国强则以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辩护为例,详细讨论了风险侵权法的概念、精神理念、逻辑路径、制度构建及其完善。法学院高庆凯副教授,陈晓敏老师、夏昊晗老师分别对论文进行评议。陈晓敏老师指出焦清扬博士文中提到私法理论基础对公法的借鉴,很有启发意义值得赞赏,在制度证成与构造上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夏老师则从逻辑分析角度提出了自己对赵申豪博士的文章的一些观点与建议,指出文中对合同联立造成效力关联的论证需加强,对买卖合同效力判断及责任分担上可进一步细化,最后建议文章思路建构可从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诉请出发,更能展示核心问题所在。高庆凯副教授针对何国强博士的论文指出,文章体现了民法范式转变的背景,本文提出的将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而社会本位下的责任转移可能导致侵权法本身地位的下降,可能产生反作用。另外国家预防义务与公众责任分担如何衔接,以及如何防止国家义务加强可能导致的对私法自治的干预还需进一步论证。

第二阶段中,高庆凯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王鹏鹏博士作有关民法典编纂中农地三权分置的金融属性的报告。他提出传统的农地二元分层结构人为地抑制农地金融化的观点,随后从二元结构的嬗变、二元结构的僵化讲到三权分置的超越,详述农村权利体系的流变。他还对农村三权分置的金融属性进行分析,并对其进行法律定位——承包权的社员化和经营权的债权化。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陈吉栋博士对我国“不当得利类型说”进行批判。他先用林家德与林华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案的判决揭示我国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的类型说和统一说混合的现状。之后,他以德国不当得利类型说为例,分别从统一说即直接财产转移的进路、进路的运用及缺陷和类型说即给付目的的进路三方面进行说明,运用比较学的方法,与我国的不当得利进行对比,佐证“类型说”在我国民法上的应然摒弃的看法。他认为以“类型说”认定“没有合法依据”没有可行性,也不具必要性。在评议环节,我校《私法研究》编辑陆剑肯定王博士报告中的部分观点,也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

第三阶段由张素华教授主持,我校法学院博士生郭晓虹就“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代孕合同有名化研究”主题进行发言,她从域外的立法以及发展趋势入手,介绍了我国困境以及解决方法,通过对反对意见的分析,郭博士阐述了赋予代孕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基础及其合法化的法律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黎珞针对民法中的权利失效制度及其立法研究进行报告,权利失效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均有体现,他梳理了我国的适用现状,明确我国的民法典应当建立权利失效制度。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蔡睿基于《物权法》24条讨论了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对抗,列举有权处分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要件,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将不得对抗制度与善意取得相衔接,进行理论构建。                                              点评环节,张素华教授对郭晓虹博士的文章进行了点评,她表明文章的资料丰富、论证有力,但在文章的结构上以及权利义务的规定上有所欠缺。我校法学院讲师、《私法研究》责编陆剑老师在权利失效制度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制度的必要性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校法学院讲师石一峰老师从立法论、解释论、逻辑矛盾等方面对蔡博士的论文进行点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在自由讨论环节,张素华教授,何华副教授,夏昊晗老师,吉林大学张龙博士、上海交通大学陈吉栋博士、哈尔滨理工大学仁江博士等参与讨论。

第四阶段主题研讨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陆剑老师担任主持人。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任江博士以“论知识产权法不宜纳入民法典——以马克思主义全面生产理论为视角”为题,介绍论文选题背景、论文框架、方法论、本质论、关系论、制度论,提出知识产权属于精神生产范畴,民事权利属于生活生产范畴,因民事权利与知识产权的生产方式发展、认识的不同步决定了不能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我校法学院何华副教授对其发言进行评议。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龙围绕“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当代选择”,从“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学理争论:焦点集中于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模式”、“我国现行人格权立法模式解析:兼谈一般人格权与一般条款的关系”,提出“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应然选择:具体列举+一般条款的示例法模式”,具体设计为:采用保护性一般条款而非确权性一般条款;其他人格利益取代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重回利益范畴。我校法学院温世扬教授担任评议人。

闭幕式开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石一峰担任主持人。他指出本次论坛与以往论坛不同,并未一味追求大而全的模式,从海内外百余篇投稿论文中选取对民法典编纂有深远影响的高质量论文,并在论坛举行过程中给予师生充分的表达机会和一对一的交流时间,保证了最终结论的精致准确。古语云: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而本次论坛则充分体现了人不在多,有心则鸣,有心之人对这个时代的脉搏有着深切的体悟,纵使人少,亦能发出雷霆万钧之声。温世扬教授宣读获奖论文并拍照合影留念,蔡睿、陈吉栋获得一等奖,焦清扬、赵申豪、何国强获得二等奖,郭晓虹、王鹏鹏、张龙、黎珞获得三等奖。论坛到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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