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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Réunion大学教授来我校访谈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4-10-31 字体:

新闻网讯 (通讯员 杨慧鑫 文玉洁 杨 桐)10月29日上午,法国La Réunion大学Jonas Knestsch 教授和Romain Olard 副教授来我校围绕“预防原则在法律中的影响”做交流活动。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高利红教授老师以及我校环境资源法博士生、硕士生30余人参加了本次学术交流

 

 

 

 

 

    Knestsch介绍了自己的学习经历以及现在的研究方向,涉及保险法、环境法和侵权责任法。Olard也简要介绍了自己的工作经历以及在刑法上的研究。Knestsch解释了这个交流项目的背景,是一个跨校区的合作研究项目,旨在研究“预防原则在民事、刑事责任中的影响”。风险预防原则被法国纳入2005年颁布的新宪章中,目前法国已有法院把手机、无线电站对儿童健康的影响判处负侵权责任的案例。他认为中国刚刚修订的环境法66条的内容和风险预防有关,他对此很感兴趣。Olard则从刑法的角度提出,“若没有满足犯罪构成,但违反了预防原则,是否成立犯罪?在刑事处罚,是否可以也设置预防性的?”等问题。

 

 

 

 

高利红对此做出回答,并做了主题为“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刑法和民法中的体现”的演讲。她首先对预防原则做了解释,不同于国外学者认为的预防“科学的不确定性”,中国主要是预防“可预见性的风险”。她从今年新修订的环境法入手,分析法条传达的立法精神。这次修订,从基本原则上规定了对于环境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但我国的环境法目前只有义务性的规定,没有对人们在环境中应享有的权利进行规定。对环境保护的科技发展和教育普及在这次修订中也加大了重视力度,“环境影响评价、承载力预警与规划”也有所规范,不过存有漏洞。但一个突破性的立法是增加了“健康风险调查、评估制度”,这是法律重心从环境保护移向民众健康的一个表现,值得肯定。在民法中,侵权责任法66条规定“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我国刑法338条的“重大环境事故罪”也被改为“污染环境罪”。法律不再限制污染对象,同时扩大污染物的范围,降低入罪门槛,更大程度的保护环境。对环境的所为,是否造成财产人身伤害不再是罪名成立的要件,而是结果的加重条件。

 

 

两位法国学者针对高利红的演讲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提问,就因科学技术原因而造成的风险预防原则进行讨论,高利红给予详细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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