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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启平教授详解民事立法中的民事主体问题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4-10-20 字体:

新闻网讯(通讯员 马昕 王蝶 曹庭枝 郭天宁)1018日晚,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在文泓楼四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围绕“民事立法中的民事主体问题”展开,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谭启平教授担任主讲人。法学院民商法系温世扬教授主持本次论坛。法学院副院长张红教授、民商法系主任高飞副教授担任评议人。西南政法大学与我校民商法系的部分教师作为嘉宾出席了本次论坛。 

 

 

 

 

 

谭启平从民事主体制度的意义开始谈起。他认为,民法是人法,是围绕参加社会实践中的人而形成的法的规范。而民事主体的范围及其相应的制度规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他依次列举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对民事主体范围的定义,并提出“国家是否为民事主体”等疑问

 

 

 

 

谈及民事主体制度中的具体问题,谭启平先向大家阐释了我国普遍认可的民事主体概念,并针对该概念中存在的不严谨不合理之处提出质疑。相比我国的普遍认可的观点,他更赞同德国和俄罗斯的民事主体制度。 

 

 

 

 

 

 

接着谭启平就“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制度”谈了自己的看法。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他指出了其分类过于简单、宣告制度有些僵化、救济制度过于笼统等弊端。而对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他则认为,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宣告失踪的案例,宣告死亡制度也并非中国土生土长的制度,中国古代就没有宣告死亡制度史。随后,概述了他关于民事主体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考,他提出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并列的民事主体三元结构应是我国民事立法的最好选择,并认为其它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可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将其他组织主体范围和类型初步加以确认

 

 

 

 

     论坛评议环节,高飞首先对谭教授提及的物权法中的三分法与一元论的争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张红认为本次论坛在一个看似平淡的问题上开辟了一条新的民商法研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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