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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教授主讲民国民法中的固有法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3-12-16 字体:

新闻网讯 (通讯员 高 琦 樊 月 喻 怡 梁 爽)1214晚,中南外国法学术论坛第十一讲在文泓楼报告厅举行。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张生教授为法学院师生解读民国民法中的固有法。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张红教授主持,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徐涤宇教授和《法商研究》编辑屈永华教授担任评议人。

 

                    张红教授主持讲座

 

                       张生教授演讲

 

与传统对清末明初“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理解不同,张生教授提出,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法典实际编纂过程遵循 “西学为体,中学为用”的原则,这一特征在固有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法国和德国在制定民法典时结合本国民族传统与社会因素,清末民初《大清民律草案》失败的原因在于没有吸纳中国传统的固有法。张生教授将民国民法中固有法分为可司法选择的固有法、经外国法改造的固有法以及外国法中没有对应制度的固有法三种类型。其中亲属法大约有三十条固有法,是固有法中保存比例最高的一遍,但其仅具规范形式。由此张生教授得出结论,“民国民法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固有法,基本都是继受法。固有法仅为继受法之‘补缺’,服从于继受法的目标、体系、思维方法,只是一鳞半爪之用。” 张生教授举例婚姻家庭中个人主义和亲属不亲等现象说明固有法的缺失导致的长期的社会效果。

 

                   徐涤宇教授进行评议

 

                      屈永华教授进行评议

 

徐涤宇教授从民法编纂的时间紧迫性着眼,认为民事习惯调查无法开展,其反映固有法的多样性。徐涤宇教授认为法国民法典中个人主义最为明显,民国民法典相较之下对家的解构则没有那么严重。屈永华教授从“体”和“用”两方面阐释自己的想法,强调保留固有法并非就一定是有利的。屈永华教授认为,即使保留传统法也未必能解决一些问题,而有些问题则需要通过学习西方得到改善。

 

                         现场同学提问

 

                          讲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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