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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涤宇教授阐述民法是什么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3-10-22 字体:

 

    新闻网讯(通讯员:高琦 苏恒瑶 李子昂) 10月21日晚,法学院献礼“65周年校庆”高端学术系列讲座第十三讲暨徐涤宇教授就职演讲在文泓楼报告厅举行。法学院徐涤宇教授深度解析民法是什么。法学院院长方世荣教授致开场辞,副院长麻昌华教授担任主持,法学院全体教师作为现场嘉宾聆听了此次讲座。 
  

    徐涤宇教授自1992年从中南政法毕业后一直留校任教直到2006年去湖南大学,方世荣教授称“徐教授是我院最新引进的重量级教授”,此次回归中南任教,徐教授难掩激动之情:“我的学术生命始于中南,离开学校几年期间也感受到中南对我的关心,中南才是我的家。”

 


 

徐涤宇教授激情演讲 


    不同于一般对民法的理解,徐教授另辟蹊径,从法律文化角度探讨民法的内涵。首先他重点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他提出,西方民事诉讼模式为竞技式诉讼,其中起主导作用的“裁判规则”,法官则是裁判者的角色。在此基础上,徐教授总结道“民法是竞技型诉讼模式之下约束裁判者的规范,而非行为规范。”西方的诉讼模式体制下,民法并未在民众生活中起到行为规范作用,更多的是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相较而言,中国民事诉讼是带有行政教谕性质的“父母官型”诉讼。法官集行政、司法于一身,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徐教授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例,说明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会出现法官在某种政治压力下把法律放一边,寻求一切资源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本身都沦落为了化解政治风险的工具。据此,徐教授进一步指出,在政治压力下,我国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法官判案多凭借常识性的感觉,不具明确性、准确性和可预测性。所以,西方竞技型的诉讼模式在中国放在中国可能会遭遇很多困境。面对我国的特殊情况,徐教授强调,“最重要的立法者要思考,如何将我国传统民法规则与中国传统资源相结合。” 
  

    徐教授提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徐教授以隐居为例,指出“政治生活可以抛弃,但市民生活无法抛弃。”他揭示出我国公民的政治生活与市民生活处于相互纠结的状态。此外,徐教授对比说明了中西方民法与宗教的不同关系:西方从政教合一到政教分离,宗教的力量虽逐渐削弱,但教会对民法仍影响深远,形成了所谓的“二元权力”结构;而我国宗教历来世俗化,对民法影响不大。

 

    麻昌华教授以“民法的理念和观念体现在方方面面”总结了此次讲座。在最后的提问环节,同学们积极与徐教授互动,徐教授就“法律的前途何在”、“时效制度的延长”、“法官自由裁判”等问题做了耐心解答,赢得了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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