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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讲解公司法的商法精神

来源:校报学通社发布时间:2013-10-15 字体:

    新闻网(学生记者 荣洲标)公司法与商法有着怎样的关系?如何看待商法发展的现代化?10月10日晚,法学院献礼“65周年校庆”高端学术系列讲座第七讲——“公司法的商法精神”在文泓楼报告厅开讲。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保树教授主讲,校法务部部长雷兴虎教授担任主持。

 

   “公司法保护公司的商人资格。”王保树指出,公司是商人中的商业组织,其具体表现为公司法体现商法中的事业组织法内容,公司法规定和保护公司商人资格。当提到工商登记时,王保树进一步透露,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的动向并没有惊天动地的变化,基于此前专家学者意见,只是把应该交给其他部门管理的事务交给其他部门。

 

    王保树认为,商法精神是包括公司实践抽象的理念,同时也指导公司法实践。“公司法精神是商法精神一部分,两者是相一致的。”而公司法具体体现着营业自由、公司自治、方便投资、追求效率的商法精神,这些精神的发扬对推动营业发展、促进资本市场乃至发展整个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正研究推动公司法的改革,在一些新的法律如劳动法、社会法的发展下,公司自治受到一定影响。”针对立法体例上民商合一或分立的问题,王保树认为,民法和商法都追求效率,但相比较而言,民法更追求理性,商法更追求效率。“商法的精神很强调推动整个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很注意到商业组织的团体性,和发挥作用的结果。”

 

    王保树提出,商法思维着重关注商人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尊重营业自由、促进交易方便、注意外观主义适用、坚持企业维持等五个方面,“企业维持不是消极的着眼于投资目的,着眼于职工保护,着眼于社会影响”,商法需要关注企业健全体的维持,“即使出现公司僵局,也要慎重处理其解散问题。”

 

    对于商法发展的现代化,王保树认为,“未来的商法必须将追求现代化作为核心内涵,适应于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注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发生的商法问题是商法现代化的应有之意。”另外,商法应是惠及所有参加商事法律关系者的商法,关注不同利益主体,关注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应注意“效率是现代商法的价值追求之一”。

 

    “现在商法需要通则性的法,还没引起立法者重视。”王保树希望,未来能建立商法的和谐体系,制定商法的通则性法律,“现在最缺少的规则是商法内部的一般规则和共同规则。”

 

    王保树始终将学术研究与我国法治建设紧密结合,在商法基础理论架构、商事一般规则立法与作用、公司法改革、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公共性、反对行政垄断等问题上提出了有创新价值的理论。他组织并任主编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对2005年公司法修改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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