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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谈媒体侵权责任案中的法律适用

来源:校报学通社发布时间:2013-05-27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记者 张祯 学生通讯员 曹玉兰)5月25日、26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来校讲座。在民商法高峰论坛主讲关于“媒体侵权责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后又在文治楼进行座谈会,探讨法律方法。

 

高峰论坛 论媒体侵权

 

    在目前没有新闻法或新闻传播法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新闻自由?又如何保护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5月25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作客我校民商法高峰论坛,为大家解读“媒体侵权责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我校麻昌华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姜战军教授和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丁文教授担任评议人。

 

    到底有没有媒体侵权的概念?杨立新教授认为是有这个概念的——“网络侵权就是媒体侵权。”而有些学者否认这一概念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没有新闻法”。但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就一定要有法律调整”, 杨立新说,“我们没有新闻法来划分媒体侵权行为的界限,现在是由侵权责任法来划分的,只要有了新闻法和媒体侵权法,那么,侵权责任法将会回到原来的范围。”杨教授坚定的认为“所有的努力一定不会白费”。

 

    杨立新教授介绍了关于媒体侵权这个课题研究的大体情况后,又介绍了《媒体侵权责任案件司法手册》的主要内容。并着重介绍了其中的四个内容。首先着重介绍了媒体责任的侵权类型分为:报道事实,即报道是否真实;标题事实;不履行更正道歉义务等。其次的着重点在“抗辩事由”上。“实际上,在确定媒体侵权责任和媒体权利保护的界线上,抗辩事由是最重要的问题”,他说,“可抗辩的类型大体分成几个部分:公共目的抗辩、新闻真实性的抗辩因媒体或作者原因的抗辩、受害人一方原因的抗辩。”第三个着重点即网络侵权,杨立新提出,不仅要有“通知规则”,还要有“反通知规则”来保障媒体的权益,并且都要有“门槛”和初步审查,有构成侵权适当的证据。介绍《司法手册》的最后一个着重点在于“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他认为,《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不如稍微填些内容,直接叫“个人信息保护法”。《决定》实施半年来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法院没有态度”。“认定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的特殊性,非法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信息通常数量巨大”, 杨立新指出,由于受害人是单一地被侵害,所以法院不受理。“针对这些特点,法官审理这类侵权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凡是侵害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时候,一律认定为构成侵权责任。”

 

 文治座谈 谈法学方法

 

    继民商法高峰论坛之后,5月26日上午,杨立新教授在文治楼与我校师生展开了一场“法律方法讨论”的近距离座谈会,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他畅谈了自己研究、从业三十多年来的深切体会和感受。针对搞科研,他强调:第一是胆子要大,敢说敢做;第二是敢于创新,“很多事情瞎说瞎想就成真的了,但是也要有理有据”;第三是重点突破,全面展开,尤其是资历尚浅的学生们更需专攻,“不要把自己搞散”;最后也最重要的是勤奋,否则一切都是枉然。

 

   作为一名高徒满门的导师,杨立新还跟大家分享了他指导学生的经验。他说:“要管住学生!”即帮助他们确定专攻方向以免乱撞。平时会跟着学生一起研究,引导他们“走一遍”以感受和掌握方法,以此告诫大家要多跟老师交流。同时,他比较重视学生的选题和资料积累问题,“积累的资料就像娶回家的媳妇似的,但也要管好!”他结合自己和学生们的积累经验笑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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