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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会聚焦《高等教育法》

来源:校报学通社发布时间:2012-03-22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记者 张玉平 郑伟杰)3月20日下午,《高等教育法》普法学习会在中原楼七楼会议室举行。法学院胡弘弘教授从三大方面对《高等教育法》做出解读。学习会由副校长陈小君教授主持。

 

    胡弘弘教授首先对我国教育法体系做了简要介绍,指出教育基本法包括高等教育法、基础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并阐明《高等教育法》在其中所处的地位。紧接着,她就《高等教育法》的文本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于1998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高等教育法》分为八章共六十九条。主体内容涵盖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高校师生等方面,明确大学章程对于高校设立的重要性。

 

    胡弘弘教授对该法体现的主要法律关系进行了重点阐述。她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出发,结合一系列经典案例和事例分别解读了高校与政府、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她指出,高校与政府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其中,政府占主导地位,同时以西北政法申博案为例形象地说明了这种法律关系。她认为,虽然西北政法大学最终未获得设立博士点的资格,但却树立了高等学校通过正式法律途径理性地去解决相关法律争议的典范。随后她又结合刘燕诉北大不发学位文凭、田永诉科技大学等案例解析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中的关系。在阐述高校与其他社会主体关系时,她强调产学研合作的作用,指明大学应是从适应社会到直接为社会服务,最终引导社会的发展。

 

   最后,她谈到高等教育法体系的现实发展,回顾了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发展历程。其中,2005年2月4日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被称为是由“管学生”到承认学生权利的一个巨大进步。2010年5月国务院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阐明了我国高等教育长期发展的思路。而2011年7月12日由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章程制定办法》则明确指出大学章程既是大学设立的基本条件,又是大学自主办学的基础。

 

    陈小君副校长在总结中要求老师们认真学习法律,辨清法的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同时也要认清不能仅靠《高等教育法》解决所有问题,在工作中要有章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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