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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赵钢教授解读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五疑”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1-11-24 字体:

新闻网讯 (通讯员 姚班 牛武 何颖)1121日下午两点,文澜大讲堂之民事诉讼法讲座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一)正式开讲。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五疑’”,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评论》常务副主编、武汉大学法学院赵钢教授担任此次讲座的主讲人。讲座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诉讼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蔡虹教授主持。

 

 

赵钢教授就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五个普适性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首先,通过对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实践的观察总结,赵钢教授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当称之为“修改决定(草案)”而不是“修正案(草案)”。针对当下,全国性基本法律的局部修订是使用“修正案”还是“修改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制的现状,他认为应该极早加以规制,代之以明确的法治化的修法规程。

 

其次,对于此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涉及的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赵钢教授认为应将其定位为准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再审审查,同时中止执行,但是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开启。这也是与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最重要区别。

 

 

随后,针对时下热门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问题,赵钢教授表示,尽管公益的保护很重要,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其放在以保护私益为己任的民事诉讼之中。如果一定要设置公益诉讼制度,就必须设置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诉讼规则,否则这一条款将形同虚设。他认为,“公益诉讼应当被当做是民事诉讼的一种补充,与其设置公益诉讼制度,不如激活代表人诉讼制度”。

 

 

紧接着,赵钢教授谈到反对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他认为传统的书证完全可以囊括电子数据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必要增设电子数据,甚至连视听资料这种证据种类都是多余的。

 

 

最后,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是否具有选择性,赵钢教授进行详细地评述。他指出,域外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但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则语焉不详,这可能会牺牲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同时,他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数额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民事诉讼法只应给出一个原则上的准入标准,具体的则应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因地制宜。

 

 

随后的互动环节,赵钢教授对观众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回答。讲座结束后,蔡虹教授做了精彩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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