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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举行《婚姻法》普法学习会

来源:校报学通社发布时间:2011-10-26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记者 谢海峰 刘凯学生通讯员 倪静怡)今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议和关注。为了使广大教职员工了解和熟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10月25日下午学校法律事务部在中原楼七楼会议室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普法学习会。 

 

    校党委副书记齐文远、副校长刘可风及各学院处级干部、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了学习会。学习会由齐文远主持,法学院民商法系副主任孟令志副教授主讲。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婚姻法》。” 孟令志首先对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历程进行了梳理。“到了新世纪,重婚问题出现了新的情况,夫妻财产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就促使了2001年对现行婚姻法的重新修订。”

 

    孟令志重点就备受社会关注的夫妻财产问题为大家作了介绍。新《婚姻法》(1980年颁布通过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采用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必须以夫妻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准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对婚前婚后的财产都可以进行约定,但对第三人有告知义务。依法定财产制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双方所得财产都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给一方的财产,一方生活用品及其他相关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

 

    随后,孟令志对新《婚姻法》解释(三)中对有关夫妻财产的主要规定做了详细解读。1,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是在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2,婚后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3,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的归属作了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按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为按份共有。4,对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权利的归属问题作了规定。房屋产权归产权登记一方归属;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获得产权一方给予对方补偿;补偿数额的确定要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这一点一直受到热议,对此孟令志做出解释:我国《物权法》规定房产登记制,婚姻法这样规定也是与新颁布的《物权法》相一致。对于社会热议的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问题则可以通过其他法律进行保护,婚姻法是调整家庭婚姻关系的而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5,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效力时要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给夫妻一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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