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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野中的土家文化保护

来源:湖北日报发布时间:2011-05-1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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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报讯 记者 韩晓玲 通讯员 周苏展

    “红灯万盏人千叠,一片缠绵摆手歌。”清朝土家诗人彭施铎曾这样描写土家歌舞的恢弘场面。
    摆手舞、南剧、地龙灯、三棒鼓、西兰卡普……土家先民在与自然相依相存的发展进程和历史积淀中,形成了表达他们情感诉求和独特生命体验的土家文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黄玉烨教授等人以恩施州来凤县为个案,从法律视野探析了土家文化的保护与开发问题。

    (一)

    来凤是全国第一个土家族自治县,也是重要的土家文化集成区。但是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这里的土家文化也受到现代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冲击。一些传统工艺面临衰退甚至濒危的状况,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一度作为土家人主要生活方式的传统歌舞、音乐也受到现代娱乐方式的冲击。另一方面,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去年,黄玉烨就此申报了武汉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课题。她和课题组成员对来凤的土家文化保护措施进行了实地调研。
    对土家文化的保存、保护和弘扬,政府是主导力量。当地对传统文化资源进行普查和发掘,将口口相传的民间故事、歌谣等整理出版;一批非遗分别入选国家、省及恩施州、来凤县各级非遗名录;加强对传承人的扶助,其中彭承金、秦唯正、邓斌等被认定为省级传承人;在漫水、百福司两个乡镇设立了“土家族、苗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当地还利用地理标志制度进行保护,凤头姜、宝石漆筷和金丝桐油获得地理标志注册。
    这几年,来凤加大了宣传推广代表性非遗项目的力度,打造民俗文化品牌,如举办中国土家摆手舞文化旅游节,既积极提升了摆手舞在外界的知名度,也初步尝试对摆手舞进行产业运作。

    (二)

    从目前各国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来看,主要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黄玉烨认为,可以结合土家文化的特点,具体运用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
    她建议,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中如一些土家民间故事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按照著作权规定给予保护,权利主体可以是集体组织。由于土家文化的传承性和流变性,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往往加入个体的经验,如果其作出了满足独创性要求的贡献,便能按照著作权法自动获得著作权。而对整理、记录土家文化的人进行邻接权保护,有助于增强他们保护和弘扬土家文化的积极性。
    就商标权保护来说,来凤可以对摆手舞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在摆手舞造型、演员着装以及表演、录像、节目制作等核定项目上独占性使用的权利,进一步维护这一文化品牌;也可对西兰卡普等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既有利于推广,也能通过法律保障,有效地打击仿冒行为。
    黄玉烨举例说,作为与藏药、苗药齐名的土家医药,至今在各级非遗名录中都不见其踪影。如果保护不够,被外界非法利用,就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要注重对传统文化进行专利保护,通过确认在先技术来阻止不法的专利注册,同时对传统知识中符合专利申请标准的部分申请专利注册。

    (三)

    作为湖北省2010年度社科基金项目,黄玉烨等人在对来凤县土家文化进行调查与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通性,前不久完成了《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与产业发展研究报告》。
    她认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开发,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涉及谁是权利所有者、由谁进行开发、开发为了谁以及如何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进行公平分配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相关权利归属及内容作出界定,充分利用法律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4月下旬,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的2011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上,国内外300余名专家学者探讨的热点话题之一便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关注。
    黄玉烨提出,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为非遗保护及开发提供法律保障,是一个重要课题。但是对非遗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也不能“过度保护”,否则容易挫伤各界人士传播与弘扬非遗的积极性,反而有悖非遗保护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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