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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澜新闻网发布时间:2010-11-07 字体:

    新闻网讯(实习记者 韩旭 刘茜) 11月6日晚的模拟法庭(一)座无虚席,异常火爆。7点半,博士生导师、著名法学专家,现年82岁的高明暄教授主讲的“单位犯罪的几个问题”讲座如期开场。讲座由刑事司法学院主办,刑司学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协办。党委副书记齐文远教授以及刑司学院相关领导出席了讲座。

 

    被誉为新中国法学重要奠基人、两部刑法典主要设计师的高明暄教授是北师大刑事法学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先后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和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在齐文远教授的简要介绍后,高教授隆重登场,给同学们奉上了一道精美的学术盛宴。讲座分为单位犯罪的历史发展概况、基本特征、责任承担模式和理论依据、我国单位犯罪的缺陷及改进方式四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中,高教授就单位犯罪历史的沿革作了详细深入的讲解。英美法系最早确立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随后,日本、德国陆续确立类似法律规定。我国1981年有学者提出关于单位问题的处罚规定,进而1985年拉开了法学界争论单位犯罪问题的序幕,经过1986年的争锋相对,对于单位犯罪问题的争论达到了顶峰。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金融、建筑、进出口等单位犯罪率大幅上升,终于在经历1998——2009年的不断修改与补充后,我国有关单位犯罪问题的法律体系趋于完善。

 

    在第二环节中,高老以自己毕生所学为单位犯罪做了严谨规范的定义,讲述了成为单位的条件以及单位犯罪行为的决定因素等方面的内容。并从一个学者的角度对我国法律中把国家机关列入单位提出异议,阐述了居委会、村委会应该属于单位这一观点。

 

    在第三部分中,老教授介绍了我国单位犯罪单罚、双罚的具体情况。把理论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生动具体,令人耳目一新。与此同时,指出了我国处罚体制的诸多弊端,同学们听得专心致志,不时爆发雷鸣般的掌声。

 

    第四部分高教授提出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国家机关不应列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罚金没有数额规定等诸多弊端,对我国法律界寄予了深切期望,希望决策者改变观念,在新形势下以新的视角看待问题。

 

    讲座历时两个多小时,刑司学院副院长苏彩霞教授致辞并宣布讲座结束,讲座在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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