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实习记者 韦学磊) 11月5日下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教授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为题,把自己对该政策研究的体会及实践心得分享给我校师生。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夏勇主持该讲座。
“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严打直至宽严相济”卢建平教授详细分析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历史沿革。新中国刚成立后的几年,为了稳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主基调是镇压,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据统计资料显示杀了80万人。到了1956年,党的执政地位稳固,社会秩序得到很大改善,采取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并且这一理念在1979年宪法中得到全面体现。8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一方面在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产生了很多负面问题,社会治安形势急剧变化,特别是出现了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这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邓小平同志作出“严打”的批示,司法机关也相继出台关于严惩经济领域和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卢教授认为,“严打”应一时之急是可以的,但此做法消耗大量的司法、社会资源,收获的社会效益却很微小,而且它对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政治文明是有极大的破坏性的。针对“严打”,社会上不断质疑并进行反思,直至进入新世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出台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引起了学界和立法机关的争议,应如何认识这一政策?卢建平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应以实质正义、合目的性与形式主义、规范化为价值追求,刑事政策引起关注,是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的不完善。刑事政策虽能够弥补刑法的不足,但应警惕刑事政策的“帝国主义”:由原先“刑法的灵魂”而“出窍”成为办案的依据和规范, 由“刑法的核心”再次成为刑法的替代,从隐性变有形,从后台走向前台,进而寻求独立的刑事政策的作用空间,而将来之不易的法律抛弃。刑事政策在规范层面的不明确性、不确定性和差异性,执行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很容易导致政策执行者的主观随意性,因此注意滋生新的司法腐败。
互动环节,有同学问及社区矫正的问题,卢教授认为,应大力推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不是取决于某一人或某一机关,取决于经济发展程度、司法成本。在一个开放、自由接近他正常生活的环境里执行刑罚,更有利于改造,国外的近2/3犯罪分子都采取这样的刑罚执行方式,社会依然很平安,关键是要正确认识犯罪分子,转变陈旧、落后的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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