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新闻网!今天是

厦大徐崇利教授论软硬实力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0-06-18 字体:

    新闻网讯(通讯员 苏 婧  施卓南  於 佳) 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主办、我校法学院承办的“海峡两岸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于6月18日在我校召开。会议期间,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举办了国际法系列讲座,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崇利教授的讲座就是其中之一。6月17日下午3时,主题为“软硬实力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的讲座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二)举行,徐崇利教授担任主讲人。

 

    讲座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开始。首先,徐教授向大家介绍了中国对国际法影响的现实状况: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是国际体系之外的国家,对国际法的影响十分有限;改革开放后,中国迅速崛起,开始被纳入国际法体系中,但是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力仍然不够,软硬实力大小的失衡使得中国难以持续发挥影响力,特别是在软实力起主要作用的领域,中国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比如在人权领域和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都受到西方国家的打压。整个讲座随即围绕着“这样的状况原因何在?如何解决?”等问题展开。

 


    讲座中,徐教授着重分析了中国软硬实力的发展状况,并通过对比、举例等方式具体阐述了中国软硬实力大小失衡的现状:硬实力的增强虽然带来了利益维度的增大,但必须看到的是,中国另一条腿——软实力的不足造成了中国在观念维度对国际法的影响十分有限。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听众们对“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不大的原因”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紧接着,面对这样的现状,徐老师谈及了自己对此问题的思考。一是软实力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提高,而硬实力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大幅提高。因此,在偏向利益的领域,中国应充分发挥硬实力;在偏向价值的领域,应对方法是尽量从利益的角度去引导和化解。二是在解决争端方面,外交途径往往比司法途径更有利于中国,因为在司法解决的过程中,法官或仲裁员多受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或是在观念上有一定偏见,在解决一些涉及价值判断的“边缘型”案件的过程中作出的一些弹性解释常常会不利于中国。如西藏问题、南海争端解决等一些偏向价值的问题,若由国际法庭审判,中国往往很难胜诉。

 


    根据上述情况,徐教授进一步分析了软硬实力发挥受限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并指出了中国在软实力构建方面的不足。在社会层面,中国软实力对国际法的观念受到了市民社会不发达的制约,同时软实力的推进主体除了政府之外,非政府组织也应发挥作用。相比之下,在西方社会中,非政府组织早就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软实力对外投射的载体了。在软实力的对外投射方面,中国尚未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两条腿”走路这样更为有效的机制,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在随后的自由问答环节中,听众们踊跃提问,徐教授耐心地一一予以解答。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据悉,在接下来的几天内将会有一系列的学术讲座相继展开,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编辑:

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出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