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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 麻教授解读侵权责任法

来源:学通社发布时间:2010-04-29 字体:

 
 
    新闻网讯(缪伟奋 周治玉 安彩梅)4月27日下午,由校法律事务部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普法学习会”在文泉楼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参与侵权责任法审核工作的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在学习会上对侵权责任法做了深入浅出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该法实施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了由全体校领导,各学院处级干部,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的普法学习会,使广大教职工了解和熟悉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
 
 
 
    在普法学习会上,麻昌华教授分析指出,侵权责任法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对受害者、绝对弱者的保护法。首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权利保护与其他法律不一样,如物权法是从正面规定了权利人享有哪方面的权益;而侵权责任法则是从反面角度规定哪些权益受到侵害,侵害人对受害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其次,该法共12章,92个条文,涉及内容包括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侵犯人身权利方面的规定,是对受害者、绝对弱者的有效保护。
    麻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他总结出该法的通过具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是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规范和统一了此前在司法过程中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集中解决了侵权责任试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其二是侵权责任法解决了侵权领域中的几个重大困惑和难点,特别是医疗事故纠纷问题。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纠纷”取代了“医疗事故纠纷”,表明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只要有损害即可按《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处理。因此,侵权责任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麻昌华教授从十大问题入手解读侵权责任法条文,和与会者共同学习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客体范围的问题。本法第二条具体列举了侵权客体的种类,解决了死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即只要侵犯了死者民事权益可适用于本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问题。本法确定了侵权责任承担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补偿原则等,并否认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麻教授认为公平原则是一种价值理念和机制而非法律原则。
    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这一详细规定,确定了有关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使之前混乱的现象得以改变。麻教授用其中的第十六条说明行为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形态分为一般伤害、伤害致残和伤害致死三种,而三种伤害形态各自的赔偿项目都有具体的规定。第十七条解决了以往法律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即“同命同价”。但麻教授也表示,就他自身的观点看,赔偿并不存在所谓“同命同价”的问题,因为法律中规定的赔偿并不是命而是人在活着的过程中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及得到的社会资助。之所以规定17条,是立法为了迎合社会舆论。
    四、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缩小了,即只有在侵犯人身权益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把侵犯财产、合同违约等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麻教授坦言,本法在其他方面是创新,但在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却很保守,甚至比之《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倒退了。
    五、产品责任制度问题。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本法增加了产品召回制度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六、医疗损害责任问题。新法改变了“事故责任”的原则,执行过错责任原则,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相对公正。另外。本法也在两个问题上有所创新,即结束了长期的司法鉴定和医院审评“双轨制度”,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七、环境污染责任问题。新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倒置问题,把原来的“谁主张谁举证”改为现在的“被告举证”。被告在举证中只需找出法律中规定不需承担责任的原因或环境污染与损害结果并无直接联系可不承担责任。
    八、高度危险责任的问题。把原来的损害人由作业人转变为经营者。
    九、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由饲养人赔偿。麻教授指出,此条规定并无太大变化,只是增加了动物的种类。
    十、物件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麻教授指出本法将物件致人损害类型化,如建筑物、堆放物、施工致人损害等,并专门增加了两项,即建筑物、倒塌物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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